扰乱公共秩序罪相关规定

时间:2010-09-26 10:27:45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重点罪名

一、 妨害公务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行为对象:不包括军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2)行为内容:阻碍合法的执行职务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不要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3)主观方面: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阻碍;如果存在事实的错误,阻却故意。

(4)责任阻却事由:依法执行公务的对方实施的一般暴力、胁迫行为,没有期待可能性,不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二、招摇撞骗罪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所骗“利益”形式:不包括骗取数额巨大财物的情况。

2.冒充军警人员进行犯罪活动的处理:

(1)如果是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属于第263条规定有抢劫罪的加重情形;

(2)如果是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定招摇撞骗罪并以第279条第2款从重处罚;

(3)如果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第372条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如果是冒充武警招摇撞骗的,则根据第450条规定,仍应定第372条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实施下述行为构成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非法经营罪)的,从一重处罚。

(1)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

(2)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

(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

(4)伪造、变造、买卖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2.公文、证件原本的复印件属于公文、证件。

3.没有制作权的人擅自制作非真实的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成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例如,行为人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的印章并使用。

4.买卖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成立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例如,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车辆年检证而购买并出售给他人(行为人与伪造者并不成立共犯)的认定为本罪。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认定为本罪。

5.管理国家机关印章的人,出具内容虚假并加盖国家机关印章的公文,成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例如某国家机关保管印章的甲出具“乙系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虚假证明(事实上不是)。

6.胜诉一方出卖胜诉的民事判决书的,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

 

四、聚众斗殴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本罪属于必要的共犯。

2.行为内容:多人参与,不要求斗殴双方3人以上;分为“聚众斗”与“聚众殴”(多人殴打一人造成伤害的,为故意伤害罪);有(不要求双方都有)首要分子。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成立本罪的加重情形,不成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4.“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该规定是法律拟制,即使没有伤害、杀人故意,也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款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标准:第一,是一个“社会”,具有长期性、庞大性、严密性、组织性。第二,“黑”,依靠的是非法手段。第三,具有长期生存的防护体系与措施,但“保护伞”并非必要特征。

 

六、赌博罪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设置圈套诱骗他人获取数额较大的钱财,成立诈骗罪。如果该行为人的其他赌博行为己构成赌博罪,则应将赌博罪与诈骗罪实行并罚。

 

 

普通罪名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1.行为人所盗窃、抢夺、毁灭的必须是国家机关已经制作的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

2.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成立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罪;但毁灭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成立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3.如果盗窃、抢夺、毁灭行为对公文、证件的证明作用并不发生任何影响的,不构成犯罪,例如盗窃、抢夺、毁灭当事人持有的判决书的。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1.正确区分印章与省略文书,如法院判决书的骑缝章。

2.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以通谋为前提)。

 

三、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伪造不仅包括无权制作身份证的人擅自制作居民身份证,而且包括有权制作人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对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

 

四、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不是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否则成立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罪。

2.行为人实施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时,没有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故意,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之后,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人员的,仅成立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罪,不能数罪并罚。

 

五、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七、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八、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九、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故意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包括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十一、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十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十四、聚众淫乱罪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五、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十六、盗窃、侮辱尸体罪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七、开设赌场罪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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