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10 20:59:51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1.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认定为一个单位犯罪;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然成立共同犯罪。
2.在通常情况下,“二人以上”都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因而“二人以上”都承担责任。
存在着“二人以上”均承担责任的共同犯罪和“二人以上”中仅有一部分人承担责任的共同犯罪。例如行为人帮助其子实现强奸案。
二、共同故意
“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具有意思联络。
(一)共同故意的认定
1.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故意形式、故意的具体内容(法定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
2.共同故意要求共犯人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即共犯人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片面共犯可能存在三种情况: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帮助。片面共犯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在能够认定间接正犯时,不用认定片面共犯。
(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3.同时犯;
4.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但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犯;
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6.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藏赃物、销售赃物等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共同犯罪。
三、共同行为
“行为”指犯罪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包括犯罪中具有重合性质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
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情况:正犯行为(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