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10 21:04:30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
故意犯罪形态,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之中(例如共犯情形)。
犯罪预备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1.犯意的形成、犯意的表示不是预备行为。
2.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3.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1.准备工具。具体表现为: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等。
2.制造条件,主要表现为:
(1)制造实行犯罪的客观条件,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排除犯罪障碍、勾结犯罪同伙、寻找共犯人等等;
(2)制造实行犯罪的主观条件,如商议犯罪的实行计划等等。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
1.着手的判断:当行为产生了侵害法益具体危险状态时就是行为的着手;未遂犯都是具体的危险犯。
2.几种类型的犯罪的着手:危险结果发生时
(1)隔离犯(邮寄毒药与爆炸物的区别);
(2)间接正犯;
(3)不真正不作为犯。
(二)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未得逞具有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没有实现的含义。
1.直接故意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都可以成立犯罪未遂。
2.行为人所追求、放任的结果应限定于实行行为的性质本身所能导致的结果,即行为的逻辑结果。例如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对行为结构的特殊要求。而且结果必须是特定的结果,而非任何结果。例如盗窃300元的。
3.未得逞是指行为人希望、放任发生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即故意的意志因素没有实现;不包括没有实现刑法分则“以……目的”的情况,即不包括没有实现目的犯中的目的的情况;换言之,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4.抽象的危险犯、具体的危险犯:必须发生特定的实害结果才是既遂。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
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如抢劫时听见警笛声,以为警察前来抓捕自己而逃离现场。
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时被制止、抓获。
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行为人打昏被害人后将其扔进水中,以为被害人就会死亡,但路人救之。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范围(一)结果加重犯
基本犯既遂+加重犯未遂;
基本犯既遂+结合犯未遂;
基本犯未遂+加重犯既遂;
基本犯未遂+加重犯未遂。
(二)不作为犯
真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作为犯都存在未遂。
(三)行为犯
对于行为犯,应以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为标准判断。举动犯概念(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三、犯罪未遂的类型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行为是否终了的判断标准:主观上,行为人是否认为既遂所需的条件已经实施完毕;客观上,行为是否已经彻底结束。
2.未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未遂和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未遂
3.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不能犯:对象不能、方法不能、主体不能。
传统观点:抽象危险说。
客观的未遂论: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其客观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时,就应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但可能构成他罪)。至于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则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站在行为时,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
(1)甲欲杀害张三,误将李四当作张三而杀害。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2)甲欲杀害张三,在荒漠中以为稻草人是张三而开枪。甲在四下无人的荒郊野外误将树桩当作乙而开枪。甲无罪。
(3)甲拦路抢劫乙,发现乙身无分文。甲构成抢劫罪未遂。
(4)甲夜晚潜伏乙家谋杀乙,从窗户外向乙的床铺猛开枪,实际上床上无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5)甲向乙开枪射击,乙因为身穿防弹衣而毫发未损。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6)甲在热闹的王府井大街误将街头雕塑当作乙而开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犯罪中止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中止的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
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
产生犯意后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便放弃犯意的,不成立中止。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预备与未遂后,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
(二)中止的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
中止的自动性: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欲达目的而不能。“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但主观说结论不妥时,采取客观说,
1.自动性的成立不以中止动机的伦理性为必要。
2.放弃犯意是指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而不是完全放弃一切犯罪的犯意。
3.基于惊愕、恐惧而放弃犯行不影响中止犯的成立。
4.基于嫌恶之情而放弃犯行认定为中止犯。
5.担心被发觉而放弃犯行:担心被当场发觉、被当场逮捕而放弃犯行的,不具有自动性;担心被当场发觉而使自己名誉受到损害、担心日后被告发、逮捕与受处罚而放弃犯行的,具有自动性。
6.基于目的物的障碍而放弃犯行:行为人没有盗窃特定财物的意图,只是想窃取一般财物时,如果因为财物价值不高(达到了刑法上的数额较大)而不窃取的,成立中止犯;行为人意图窃取特定财物,但不存在特定财物的,即使没有窃取其他财物,也不成立中止犯;打算抢劫巨额现金,但对方只有少量现金的,不成立中止犯。
7.发现对方是熟人而放弃犯行,认定中止。
8.因缺乏期待利益而放弃犯行。例如,甲受雇杀乙,举枪瞄准后及时发现对方并非乙而放下枪支。对此,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三)中止的客观性
1.中止行为分为两种情况:行为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时,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2.在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例如,行为人侵人仓库后发现财物过多,打算回去开车来窃取的,不是中止行为。再如,行为人打算窃取现金,但因为有宝石,而只窃取宝石、不窃取现金的,不是中止行为。在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
3.在实行终了的情况下,中止行为必须是一种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真挚的努力行为,但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没有做出真挚努力的,不成立中止。例如,行为人在其放火既遂前喊了一声“救火呀!",然后便逃走的,即使他人将火扑灭,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甲砍了乙两刀,看到乙流血不止又后悔,给乙伤口放了些纸巾便离去,乙最终死亡,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
4.对于不作为犯罪的中止而言,其中止行为一般表现为履行自己原本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中止的有效性
1.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侵害结果)。
2.行为人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做出了积极努力,但其行为本身偶然不能使犯罪结果发生或者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时,成立中止犯。
3.足以防止结果发生的A行为独立地导致发生了原犯罪的侵害结果时,如果应将侵害结果归责于A行为,则不妨碍原犯罪成立犯罪中止。
4.行为人自动放弃重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重罪的结果,但造成了轻罪的“既遂”的,仍应认定为重罪的中止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