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相关规定

时间:2010-10-10 21:05:52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一、故意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

(一)故意的种类与认定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①直接故意的一般认识内容:

a.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

b.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对危害结果的明知包括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与可能发生两种情况;行为人所明知的是哪一种情况,应以行为人自身的认识为准,不以客观事实为准。因果关系不是故意的独立认识内容。

c.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如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特定身份等。

②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

a.社会评价要素:例如对淫秽物品的认识。

b.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和法律的评价要素: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作为评价基础的事实,就应当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③无违法性阻却事实的认识

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客观构成要件事实,同时认识到并无违法性阻却事由时,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犯罪的故意,否则不能认定故意(例如假想防卫)。

④不需要认识的内容

第一,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不需要行为人认识,但要求具有认识的可能性)。

第二,客观构成要件中的“客观的超过要素”。例如盗窃罪中“多次盗窃的”情形。

(2)意志因素: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2.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放任”是对危害结果的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

3.故意的认定

(1)区分犯罪的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

例如行为人在黑暗中实施盗窃行为时,为了物色盗窃对象而划火柴,结果造成火灾。

(2)区分犯罪故意与目的或单纯的认识(反对双重罪过)

(3)正确理解总则条文规定的“明知”与分则条文规定的“明知”的关系

分则关于“明知”的规定,大多属于注意规定,即提醒司法工作人员注意的规定。即使分则没有“明知”的规定,也应根据总则关于故意的规定,确定必须明知的事实。此外,在个别情况下,分则的“明知”主要是作为总则中的过于自信过失的具体化而规定的,例如刑法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4)犯意转化、另起犯意与行为对象转换

犯意转化:犯意升高者,从新意(变更后的意思);犯意降低者,从旧意(变更前的意思),但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

另起犯意:在前一犯罪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止后,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因而成立数罪。(l)行为在继续过程中,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行为已经终了,则只能是另起犯意。 (2)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

行为对象转换:是指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将原先设定的行为对象,转移到另一行为对象上。如果行为对象的转移,导致个人专属法益的主体变化,或者导致法益性质变化,则属于另起犯意。

附: 概括的故意:行为人在事前对行为对象并不特定,也并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择一的故意:如果对一个行为对象造成了结果,那么,对另一个行为对象就只能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例如,行为人知道自己的口袋里装的不是毒品(数量大)就是弹药而持有时如果客观上是毒品,便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不另成立非法持有弹药罪的未遂犯。

附条件故意:对犯罪的认定,必须考虑实行行为的有无与性质。

(二)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分歧。

1.对象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认定为一罪既遂。

误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或者相反,误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而加以侵害的,属于未遂犯和不能犯、过失与意外事件的问题。

2.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法定符合说认为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认定为一罪既遂。

具体符合说认为成立某罪故意(既遂或者未遂)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3.因果关系的错误

因果关系的错误又可以分为三类: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2)事前故意(又叫Weber的概括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要认定这种情况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对此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而是其他形态。

注意:同一犯罪构成内不同对象、不同行为方式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按照客观内容认定犯罪事实。

(三)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也称抽象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1.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但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2.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的犯罪构成范围。

处理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1)主观轻罪,客观重罪:轻罪既遂。

行为人以为是尸体而实施奸淫行为,但被害人当时并未死亡。是强奸罪(既遂)还是侮辱尸体罪(既遂或者未遂)?

(2)主观重罪,客观轻罪:

成立重罪未遂的前提下,重罪未遂与轻罪既遂择一重罪处罚。故意杀人与过失毁损文物。

如果不成立重罪未遂的,直接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票据诈骗与有价证券诈骗。

(3)主观与客观涉及的犯罪不同,但法定刑完全相同:

具有重合内容的,按照客观事实定罪。票据诈骗与金融凭证诈骗。

(4)主客观没有重合内容的,无罪或者成立客观内容的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无论轻重,如果完全不具备重合内容的,无罪。以为是毒品进行贩卖,实际上是面粉。

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误把人当作财物毁坏,致人死亡。

(四)违法性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

违法性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是一种事实错误,阻却故意。

问题:甲明知乙在假想防卫而故意“帮助”乙时,应当如何处理?(甲成立故意的间接正犯)

 

 

二、过失犯罪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过失犯罪不处罚未遂、中止与预备;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所有的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

(一)过失的种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有相似之处,表现在都没有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客观上又都发生了结果,但前者是结果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并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后者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汽车司机在雨夜行车,从农民放在公路上的稻草上驶过,轧死了睡在稻草下的一个瘦小精神病人,属于意外事件。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a.认识因素:预见与明知;b.情感因素:轻信与不关心;c.意志因素:希望不发生与放任发生。

二者的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有反对结果发生的表现。

即使行为人在靠近结果发生的时刻(A点)不可能避免结果的发生,但在此之前的时刻(B点)具有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时,如果B点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则仍然可能认定为过失:

a.甲没有驾驶执照,却在马路上驾驶汽车;行至一急拐弯处时,因为缺乏驾车技能,而没有避免事故的发生。

b.乙持有驾驶执照,但在极度疲劳时或者酒后驾驶汽车;行至一急拐弯处,因为无力控制汽车而发生交通事故。

c.丙持有驾驶执照,在驾驶面包车时,让6岁的儿童坐在副驾驶位上。行至某商店门前,丙停车购物,但没有使发动机熄灭,6岁儿童便驾驶面包车前行。行人发现后大叫,丙急忙从商店跑出试图避免结果发生,但由于车速过快,丙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他人死亡。

(二)过失犯的认定

1.过失犯的客观构成要件

过失犯存在实行行为,但其定型比故意犯的实行行为缓和。例如村长甲号召农民冒雨抢救粮食,农民乙在抢救粮食过程中被雷打死。即使甲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但因为缺乏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2.过失向故意的转化: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对某种法益产生危险,但故意不消除危险,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

过失行为虽然已经造成了基本结果(成立基本的过失犯),但在能够有效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既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又有回避结果的可能性),行为人具有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义务却故意不防止的,对加重结果成立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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