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10 21:10:41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证据的法定形式:刑事诉讼法 42 条规定了 7 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1)物证与书证:区别在于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二者的联系在于存在书证物证同体的情况。
(2)证人证言: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作证的规则:
A、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B、证人作证优先规则;
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仅有口供不能定案
共同犯罪中对作案分工的描述是口供,仅有口供也不能定罪。但对自己未参与的其他案件的描述是证人证言。
(5)鉴定结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A.诉讼当事人不能委托鉴定人;
B.法院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公安、检察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可以设立鉴定机构;
C.鉴定结论必须是书面形式并且有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的盖章;
D.鉴定管理机构为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E.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可以补 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的鉴定有3种:
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保外就医也需要省级政府指定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
(6)勘验检查笔录:案发后。
(7)视听资料:必须是案发时或案发前(比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时所作的录音、录像不是视听资料。因为这不是案发时或案发前录制的),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必须通过高科技终端设备才能显示出与案件相关的信息。(例如:侦查人员从电脑里打印出的资料就属于视听资料,而不是书证,因为资料是侦查人员打印的,而诉讼不能创造证据,因此这里书面资料只是对视听资料的一种固定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