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相关规定

时间:2010-10-10 21:14:18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1.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①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③ 补充侦查

    ④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⑤ 期限:1+0.5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提起公诉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3)简易程序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4)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应当从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

(5)主要证据包括: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主要证据是由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规定确定的,而不是由法院确定的。

 

3.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应当不起诉;检察长做出决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犯罪事实不存在,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检察院只能把案件退回侦查机关,由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重新侦查,而不能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

(2)相对不起诉:事实是有罪 法律上无罪 可以不起诉

①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

② 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决定

③ 检察院有一定的裁量权

④ 事实上有罪,法律上无罪,被不起诉人有申诉权。

(3)证据不足不起诉:检察委员会决定

① 经过退回补充侦查

② 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的,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4)程序

① 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② 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③ 不起诉结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

④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⑤ 公开宣布,宣布之日起生效;

⑥ 对被不起诉人的处分:人民检察院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 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⑦ 需要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的,应当同时书面通知作出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扣押、冻结。

(5)救济

① 被不起诉人:相对不起诉7日内可向原决定机关申诉

② 被害人:7日内向上一级申诉,然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直接起诉。

③ 公安机关:向原决定机关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向上一级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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