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

时间:2010-10-10 21:22:38  作者:袁吉松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① 纯自诉:告诉才处理的(四类五罪)

    a.侮辱诽谤案,但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致人死亡的除外;

    c.虐待案,但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d.侵占案。

 

② 自诉公诉混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8 种解释 1 条 2 款)

    故意伤害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重婚案、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③ 公诉转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注意: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执业机构: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医疗事故 常年顾问 债权债务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袁吉松律师 > 袁吉松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