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儿童巨额财产维权纪实—8月11日

时间:2012-08-12 21:15:26  作者:李少华 解天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妇女儿童巨额财产维权纪实

在阜阳市全面启动律师进社区“服务民生办实事”活动之前,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已率先进入律师进社区“服务民生办实事”的试点状态。

2011年9月下旬一天,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来了一位带着两个男孩满脸惆怅的弱女子刘某,点名要见曾进过赵大社区的律师李少华。于是李少华副主任在所里第一接待室先递上一怀热茶后热情接待了刘某。

泪诉案情:

刘某双眼含泪地向李少华律师作了近两个小时的叙说:“打官司真难呵!我申请法院执行离婚调解书中给我的房地产,可半路杀出个程咬金,一姓蒋的和姓尹的都提出异议,法院决定举行听证,我通过赵大社区慕名来请你为我代理听证,请你一定为我母子伸张正义!我和丈夫吴某是初中同学,都是农村人,家庭都比较贫困,自由恋爱后于1996年举行仪式结婚,未婚先孕,1997年2月2日生长子,2003年6月26日生次子。我夫妻将孩子交于父母照管,夫唱妇随,出双入对,风餐露宿,头顶烈日背朝天,汗流珠子砸满滩,经八年的辛苦劳动拼搏,挣得家产数十万元。我夫妻一拍即合,决定背井离乡,闯荡大上海,于2004年9月携家产和借款申请注册了“上海邦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丈夫做老板,我做助手并照顾孩子上学,夫妻齐心协力,生意红火。2009年10月丈夫和我商量,让我回家乡以11万元从蒋某处购买位于枣庄镇彩虹步行街西侧的土地一宗用于建房,我于2010年7月花14余万元建成上下两层六间房屋。可在建房这近十个月里,我却变成了鲁讯笔下的祥林嫂,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丈夫让我回来建房,却不知道丈夫是在调开我而引狐狸精入室!房子建好后我就打起了婚姻保卫战,规劝丈夫,说教“小三”,可有钱、花心、抵制不了上海花花世界诱惑的丈夫不回头,嫌弃我人老珠黄,贪吃贪喝贪玩又为了我丈夫的钱的“小三”视我而不见,迫使我与丈夫吵闹,与“小三”理论。无情无义的吴某就一纸休弃结发妻子,于2010年12月6日向颍东区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为应诉我聘请了你们所的律师孙超和张旭福。经法官主持律师参与进行调解,已深感无力的我决定放弃婚姻,于2010年12月31日达成离婚协议,法院作出(2010)东民一初字第000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共同财产座落于颍东区枣庄镇彩虹步行街楼房一处上下两层六间由我管理、使用,另有楼房一处和小轿车一辆归我所有;儿子由我抚养,吴某不承担抚养费。当我要管理和使用座落于颍东区枣庄镇彩虹步行街楼房一处上下两层六间房屋时,尹某却正在装饰该楼房,讲他是从蒋某手中买的,而将某又说我丈夫已把该楼房先抵押借钱后作价抵帐给他了。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尹某阻止执行并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决定中止执行程序,举行听证审查。所以我慕名来请你李律师给我代理听证,请你一定帮忙,我和孩子以后就靠这楼房过日子了!”

李少华律师听过刘某悲伤的诉说,及时向所里汇报,主任当及决定受理该案,并应刘某的要求指派李少华律师代理诉讼。

律师智慧:

李少华律师经调查取证,阅取执行卷宗,听取刘某的意见,发现在刘某组织人力、物力建造涉案楼房期间,丈夫吴某就背着妻子以该在建该楼房及土地作抵押向蒋某借款,并写有字据;吴某在起诉刘某离婚前几天的2010年12月4日,又给蒋某写字据,将建设成本约26万市场价近40万的涉案房地产,作价15万元转让给蒋某冲抵借款,蒋某又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涉案房及地,均未登记或办理所有权证。

在庭审中,李少华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等法律中关于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夫妻共有的,夫妻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方的意志,擅自处理,特别是对夫妻共有财产作较大变动时,如出卖、赠与等,更应征得他方的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认定无效。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其他共有人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于善意取得不动产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给以合理的对价,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登记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关于抵押权的规定,以房地产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对因生效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因此,李少华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刘某丈夫吴某给蒋某出具的以涉案房地产抵押借款的字据,因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没设立;将涉案房地产擅自转让给蒋某,未取得妻子刘某的同意,违背了刘某的意志,该不动产转让无效,同时受让人受让涉案房地产时非善意,未以合理对价,也未依法办理登记,故蒋某和尹某既非善意第三人也未取得所有权;刘某和丈夫吴某因生效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确认对涉案不动产享有共同共有,刘某享有管理、使用权,该不动产至今未办理房地产权证书,未进行任何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因生效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办理登记而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的变更、转让的效力。

维权结局:

法院依法采纳了李少华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东执异字第0001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尹纯里的异议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当法院再次强制执行时,尹某再次阻拦并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无奈的刘某三进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请求继续指派李少华律师代理执行异议之诉,因该律师一时有事,即指派李友明律师代理诉讼。后经李友明律师参与庭前调解,从法律角度和事实证据方面,与双方当事人多方沟通,交换意见,最终以第三人尹某自动撤诉而息诉,执行程序得以恢复并顺利执行终结。至此刘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彻底保护。

避谢而谢:

结案后,刘某电话几位代理律师,准备送一面锦旗以表谢意,几位代理律师均婉言谢绝,并表明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律师代理案件应尽的职责。可2012年7月8日上午,刘某依然带着父亲和儿子,来到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燃放了一挂万头的鞭炮,将一面绣着“正义的守护神,人民的好律师”的锦旗送到所党支部书记蒋祥爱和所主任张华的手中。在随后的座谈中,刘某激动地介绍了弘大所数位律师不辞辛苦热心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故事。

                   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李少华 律师

                                      解天 律师助理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执业机构: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安徽 阜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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