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嘉宾律师点评说法-2

时间:2013-08-18 15:35:35  作者:李少华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阜阳广播电视台《与法同行》嘉宾律师点评说法-2

    商场地滑摔伤顾客 虽张贴告示也不能免责
    付女士咨询:前不久,一家商场因天花板处油管破裂,导致大量油污倾泻。为不影响经营,商场在进行简单的修补、清理后,在显眼处张贴了一张“地滑当心,滑倒概不负责”的告示,即照常营业。我前往购物时,因未发现告示而滑倒,致使左腿骨折,共花去14800余元医疗费用。事后,多次要求商场赔偿,但均被拒绝。理由是其已告示在先,我是自己疏忽大意,对告示视而不见,只能自食其果。想咨询商场的理由成立吗?

李少华律师点评说法:可以肯定的说商场的理由不成立,你要求商场赔偿的主张能得到支持。《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侵权责任法》也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商场明知其未对油污进行彻底清理,将有可能导致顾客伤害,明知仅靠一纸告示而无相应的得力措施并不能排除潜在危险,亦不足以让消费者知道危险的存在,却为了己之利益而不顾消费者之人身、财产安全,仍照常营业,对损害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结果造成了消费者人身损害,既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未能尽到充分

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商场的“地滑当心,滑倒概不负责”告示,是商场单方作出的行为,且内容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消费者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也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执业机构: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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