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25 21:53:46 作者:律师助理刘伟伟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保险免责条款无效被判赔50万 续
安邦保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2年6月29日,被告不服(2012)太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上诉费及一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的主要理由是:第一,被上诉人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是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原因。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对涉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断章取义;第二,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就保险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并明确说明的义务,该免责条款产生效力;一审法院认定免责条款不生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李少华律师二审代理意见
第一,由交通事故认定书知,驾驶员未靠右侧通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虽事故后弃车逃逸并未加重保险风险,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第二,保险人提供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签订合同时投保人未收到该格式条款或书面单列的该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保险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已尽免责条款的提示阅读义务,但不能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生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采信了本律师的意见,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阜民二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8800元由安邦上诉人承担。
李少华律师 助理刘伟伟
2012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