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17 21:08:59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蹲马步”12小时嫌疑人死在公安局
2007年9月5日下午,秦三仔与同村人陈义勇在新田县城郊被县公安局城区巡逻大队抓获,罪名是“涉嫌飞车抢夺”。随后,他们被送往公安局刑侦大队进行审讯。
9月9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赶赴新田对秦三仔的遗体进行法医解剖鉴定,秦春发也被获准见到儿子最后一面。
湘雅司法鉴定中心9月30日出具的法医解剖鉴定书称,死者身上有多出擦伤、肿胀和皮下出血,软组织挫伤约占全身体表面积的8%左右,包括棍棒类长条形物体致伤的特征。其心肌、肺组织、肾组织等均“淤血明显”。鉴定结论为:1,秦三仔符合心肌病变引起心源性猝死的特点;2,秦三仔生前存在软组织挫伤。鉴定书强调:软组织挫伤可以成为诱发或促进死亡的因素。
9月15日,新田县检察院对涉嫌刑讯逼供的谢润林、肖从波、邓财兵3人立案侦查。当时,秦三仔被带到刑侦大队后,便交由该中队负责审讯。
随后,新田县司法局安排了一名法律工作者肖昌运为秦家提供法律援助。在他的调解下,9月20日,新田县公安局与秦春发签订了一份“关于秦三仔入土为安及赔偿的和解协议”,共赔偿39万元,并将“不得反悔,不得滋事”写入其中。
秦春发将儿子安葬后,不断去新田县公安局和检察院,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总是被各种理由回绝。渐渐失去耐心的秦春发,决定去永州市和省会长沙上访。
直到2008年初,新田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终于向公诉科提交了一份《起诉意见书》,这使得秦春发看到了一丝希望。
《中国周刊》记者看到,新田县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详细陈述了谢润林、肖从波、邓财兵涉嫌刑讯逼供的事实,但起诉的过程却一波三折,先后两次被退回补充侦查。
眼看着检察院反复侦查却不能立案,2008年6月份,秦春发登上火车到北京上访,却在最高检的大门口被截住带回了新田县。时隔一个月,他转道广东韶关,又一次赶赴北京,刚下火车便被截住带回。
2008年7月底,湖南省永州市中级法院指定江华瑶族自治县法院管辖此案,新田县检察院随即将案件移送江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当年10月12日,江华县检察院以涉嫌刑讯逼供罪对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提起公诉。
在案件移交之前,新田县检察院以邓财兵“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已决定对他不起诉。
2008年11月21 日,江华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根据控方出示并经过法庭确认的证据显示,两名被告人分别供述了对秦三仔实施刑讯逼供的事实——
2007年9月5日下午,新田县公安局城区巡逻大队将嫌疑人秦三仔、陈义勇交给刑警大队调查,其中,秦三仔由刑警大队三中队(有组织犯罪侦查中队)审讯,副中队长邓财兵将秦戴上手铐、脚链,在三中队办公室审讯,晚上8点钟左右,戴着手铐、脚链的秦三仔被带到公安局技术楼内务办公室审讯。
9月6日凌晨3时许,三中队队长谢润林、民警肖从波接替邓财兵对秦三仔进行讯问时,将秦的双手分别铐在公安局技术楼内务办公室的窗户铁杆、横木上,并用铁链将两副手铐固定,使秦三仔背靠窗户、双手举起,脚掌刚好接触地面,以迫使其交待问题,但一直到凌晨4时许仍未交待。谢润林便拿起一根木棍朝秦三仔的腹部、大腿处捅了几下,并将秦吊到凌晨6时许方才放下。
当日9时许,谢润林、肖从波采取同样的办法对秦三仔进行逼供,直至11时许才放下。
当日14时许,谢润林、肖从波第三次将秦三仔吊起来逼供,直至18时许方才放下。在此期间,由于秦三仔一直拒不交待,谢润林还用木棍对秦三仔的双腿外侧敲打了一、二分钟。
当日20时许,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邓财兵将秦三仔带到大队值班室后,谢润林采取铐“马步”的方法将秦三仔的右手铐在值班室的铁床上铺铁杆上,左手铐在值班室地面的水泥墩上,让秦三仔呈“马步”姿势熬过一个通宵,至次日早上8点,时间长达12小时。
7日上午10时许,秦三仔身体出现不适,并于当日11点多死亡。
开庭两天后,江华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对犯罪嫌疑人秦三仔使用肉刑逼取口供,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
但是,判决书却以两被告人具有自首、以及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给公安机关,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判决谢润林、肖从波犯刑讯逼供罪,免于刑事处罚。
“下午3点开庭,不到5点就匆匆结束了,别说律师提问,就是法庭辩论都极为短暂。”为秦家担任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肖昌运对此感到不解。
作为死者的父亲,秦春发出席了当天的庭审。他说,看到这种像走过场一样的审理,他的心里当时就有一种不祥的预感。
那么,两名被告人能够免除刑讯逼供罪,法院认定他们的自首和立功情节到底是什么呢?
判决书称:“案发后,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主动向新田县公安局领导汇报了情况,主动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并在新田县人民检察院侦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而所谓的立功,判决书则是引用新田县公安局的一份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谢润林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公安干警抓获杀人嫌疑犯周某某,并提供线索给新田县公安局,破获以犯罪嫌疑人郑某为首的系列摩托车盗窃团伙。
判决书引用的新田县公安局另一份情况说明称:“被告人肖从波在取保候审期间,及时与两名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郭某某家属做工作,成功劝回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郭某某投案自首,使该起命案得以顺利侦破。”
记者注意到,最初负责侦查此案的新田县检察院在起诉意见中特别说明:作案工具锄头棒子(即判决书所称的木棍——记者注)、铁链、手铐因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清理,现已无法提取。
肖昌运在拿到判决书的第二天,便用传真发给永州市检察院和湖南省检察院,请求抗诉。但抗诉请求如同石沉大海,至今没有答复。
谢润林、肖从波、邓财兵现在仍在新田县公安系统担任警察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