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将继续作无罪辩护

时间:2010-03-31 21:14:02    文章分类:

律师将继续作无罪辩护

 

记者日前获悉一就指控被告人犯罪是否成立控辩非常激烈的故意伤害案件,便连线刘申的辩护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李少华律师。

李少华表示,此案一审已作有罪判决,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如被告人继续委托本律师辩护上诉审,他将依旧坚持一审辩护观点:刘申的行为构不成故意伤害罪。

 

被害人的轻伤害非被告人行为所致

 

李少华称,从本案的侦查证据、事实、案情看,被害人病历显示右面部三处伤口各长8 cm、8 cm、1 cm,深约2mm,伤情法医鉴定表明为两处缝合创口长为6cm、4cm,外形规则、边缘整齐。显属锐器创伤,绝非手指、拳头、巴掌所能造成。因此,被害人的轻伤害非被告人行为所致。

由目击证人司法所的两同志及其司机、两村民的证人证言,反映了本案的基本事实,也印证了被告人供述或辩解的真实性。被害人请求司法所人员到被告人家调解双方的纠纷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实质性地或接触性地厮打有两次,且是双方均没持任何凶器的只是用手或拳互殴。在大门内院里,双方相互撕抓住对方的衣服,用手相互打脸上身上,被两司法所人员及司机拉开。随后虽然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拿棍了,但相互没有接触,也没有砸或打,就被两司法所人员夺掉或自行扔掉了。之后虽被害人双到被告人厨房内拿菜刀了,但又被一司法所人员堵在厨房内夺掉,扔到案板里边了。双方在两位司法所人员及司机的劝拉下,从院内出来到大门外门东傍时,被害人和被告人均空着手又相互撕打起来,被告人搂住被害人的头捺住,用手朝脸上和身上打,被害人身材瘦小,打不过被告人,弯着腰朝身上边打,厮打中双方摔倒在一块,被害人在下,被告人在上,被告人一只手抓住被害人头发,一只手打,被害人一只手揪住被告人衣领,一只手打,司法所人员又将二人拉开,在拉架中司法所一人员的手被被害人咬伤。在两次厮打中,被告人的脸被被害人抓伤冒血,右手手指被咬伤出血。在大门外东傍被拉开后,双方起来后又争吵,而后被告人在大门口站着,被害人捂着脸向往东走约30河沿处面向东蹲在那里之前,诸目击证人均没有看到被害人脸上流血,或捂脸的手上等相关部位有血。一目击村民称:“我到地方后,他俩还在吵,没看见被害人脸上有血,他去河沿的时候,脸上还没血,就是在河沿边蹲了几分钟后,我去拉他站起来后,才发现他脸上都是血”。另一目击证人证明道:“被害人面朝东蹲在河沿边上,接着把褂子蒙在头上,蹲在地上乱动,也不知道他在干啥,我就过去劝拉被害人讲:算啦,都是亲戚门!一会被害人站起来后掀开头上的衣服,手朝脸上一抹拉都是血时,就象疯了一样朝西扑去还要和被告人打”。司法所两人员一看被害人脸上都是血扑向被告人,便急把被告人锁在大门内。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

 

被害人对自己轻伤害的形成原因不能自圆其说

 

李少华说,被害人第一次侦查陈述笔录,其脸上有的伤口是被告人用棍打的;第二次审查起诉陈述笔录,其脸上的伤口是被告人从厨房里拿的菜刀,撵到前边一家的屋山东头,抓住他的衣服盖住他的头,用刀朝他脸上砍的;第三次当庭陈述,是被告人用匕首类的小尖刀朝他脸上划割的。显然,不但被害人的三次陈述之间严重相互矛盾,且矛盾不能合理排除;而且也与能相互印证的诸证人的证言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也不能合理排除。显然被害人的三次陈述均是虚假的。恐怕到开庭结束,被害人也没想好怎么才能编好“故事情节”,以达到能使被告人受到错误的法律追究之目的!

 

被告人的侵害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李少华认为,从我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讲,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侵害行为,不具备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构成须具备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个要件。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虽具备故意伤害罪的客体、主体、主观三个构成要件,但不具备客观要件。因为,被害人轻伤害的法医鉴定,是以面部两处外形规则、边缘整齐的长为6cm、4cm的已缝合的锐器创口,鉴定为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的。而该两处外形规则、边缘整齐的深约2mm的锐器创口,是被告人无法用手指、拳头或巴掌造成的。所以,被告人虽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非法侵害行为,但未造成人身一定程度既轻伤以上的损害后果。故被告人的故意非法侵害行为,不具备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既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应作指控的故意伤害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李少华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执业机构: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安徽 阜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少华 律师 > 李少华 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