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30 18:31:50 文章分类: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经认真阅取卷宗,会见被告人,听取庭审调查,现依据事实和法律,简作以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时充分考虑。
一、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故仅作量刑辩护意见。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应依法在二年零二个月至二年零十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予以量刑处罚为宜。主要理由是: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浙江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关于量刑的基本方法规定,首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再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最后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如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在关于自首量刑情节的适用中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在关于确定宣告刑的方法中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
在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中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一人重伤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每增加一人死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7)严重超载驾驶的;
因此,本案中,在确定对被告人的量刑处罚中:
首先应确定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其次应确定基准刑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因为,本交通肇事罪中,没有量刑指导意见及浙江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在量刑起点基础上的可增加刑罚量的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再次在确定宣告刑幅度时,应先用刑法总则中所规定的量刑情节“自首”来调节基准刑,因本案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故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来调节基准刑,即“严重超载驾驶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采用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应为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上,即确定宣告刑幅度为:二年零五个月以下至三年零二个月以下有期限徒刑。
最后在作出宣告刑时,应考虑其一本案系过失犯罪,不同于主观故意及暴力、黑社会组织、毒品犯罪等,主观恶性较小;其二被告人系初犯;其三是因被告人逃逸才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其四被告人悔罪态度及对被害人亲属悔过极好,虽被告人家境贫困无能力赔偿,但家人曾多次主动请求被害方民事赔偿调解,但因差距过大(依法只应在50多万,却要100多万)未果,当庭真诚表示愿意以后全力赔偿;其五本案系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故合议庭可根据以上这些具体情况,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予以减少,即为:二年零二个月以下至二年零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的量刑,应依法在二年零二个月至二年零十个月有期徒刑内予以处罚为宜。并符合因自首减轻处罚在量刑起点最低刑以下处罚的规定。
二、如附带民事赔偿调解成功取得被害人方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同时适用缓刑,因为本案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意极小,又系初犯,悔罪态度极好,家有两幼子和病弱卧床老母,又是借巨额债务赔偿,需打工挣钱养子扶母还债,故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或者依《规定》第三条第10项和《实施细则》第四条第9、11项的规定,在二年零二个月至二年零十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再减少20%以下。
辩护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李少华律师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