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期限、结算

时间:2010-03-18 11:23:5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工程质量、期限、结算

 

1、发包方在约定期限内不答复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认可

鲁班问:我司是广东省一家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6年范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我司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并要求进行竣工结算,但是,40多天过去了,开发商还没有答复我司。现我司该怎么办?

法苑答:开发商收到竣工结算文件40多天仍没答复你司,此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6年范本)第67条“竣工结算与结算款”条款的约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你司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你司所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我们建议,你司先跟开发商进行协商,友好解决工程款结算及支付问题。协商不成,再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款及延迟支付的利息。如果要起诉的话,你司应及时搜集相关证据,如:你司已在40多天前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的书面材料。

2、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须按约支付工程款

鲁班问: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使用后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遂不按约支付工程款给承包方,此时,承包方该怎么办?

法苑答:我们认为,承包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方按约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我们可以这样去理解这条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时,对于其已使用部分的工程可视为竣工验收合格,所以,发包人不能再以该使用部分的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权利。正如问题中,发包方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承包方可以通过发律师函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向发包方追讨工程款。与此同时,承包方需要收集好发包方擅自使用的证据,并做好工程款的计算等工作。

最后,我们需要提醒的是:在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承包人需要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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