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09 15:32:37 文章分类:案例分析
有媒体报道: 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双方共有的一套住房赠给女儿。离婚后,这套房一直由男方居住,一住就是两年。女儿再三要求父亲交还房屋,均被拒绝。无奈之下,今年19岁的她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近日,云阳县法院一审判决父亲30天内腾出房屋交给女儿。
对于上述判决,女儿起诉要求父亲搬走,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甚至有说,利益面前为何可以六亲不认?对此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作如下法律分析:
法院判决是否合法?
法院的判决是建立房屋产权的归属,而房屋产权归属是建立在夫妻离婚协议的约定,即对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女儿的约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该夫妻离婚协议将房屋赠与女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即女儿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可见,在法律上原告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完全有权提出要求搬离的主张。法律上是可以支持该主张的。
赠与房产是否可以撤销?
如果法院判决是合法的,那么女儿要求父亲搬出房屋的行为于情于理不符,父亲有无在法律上救济的可能呢?
由于赠与是一种施惠的道义行为,具有无偿性。如果受赠后,无感激之情,反以怨报德,侵害赠与人利益,给赠与人精神上、物质上造成了损害。此时,还要求恪守赠与义务,不管是从情从理都无法让大众接受。因此,法律上对赠与也赋予了撤销权。
《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可见,法律上如果受赠人有不道义的行为,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如果父亲认为存在上述情形,完全可以向法院诉讼提出撤销原先赠与。
调解方案否决了六亲不认说法
据报道,为了缓和矛盾,原告在法庭上提出了4套解决方案:一是将房屋变卖,房款分为3份,自己、父亲、母亲各得1份;二是父亲腾出房屋,另租小房居住,房租费从本套房屋出租后收益中支出;三是父亲仍在该房居住,只使用其中1间卧室,其余的卧室出租,收益供自己上大学;四是父亲仍然使用房屋,但按月给予一定费用供自己上大学。 对以上方案,父亲均不同意,理由是他在一家保安公司上班,工资较低,只能维持基本生活。从以上调解方案,不难看出,原告并没有在利益面前六亲不认,反而做了很大的让步。
综上,全面看一个问题是多么重要,不能光看判决,就觉得违背传统美德;不能光听到搬出去,觉得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有问题,了解多一点,自然就会更清楚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