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有多份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时间:2013-12-15 22:15:41    文章分类:案例分析


在我国,遗嘱有5种形式,有的遗嘱人在生前就其遗产立下多份遗嘱,且相互间的内容抵触。在这种情况下,以立遗嘱的先后顺序确定遗嘱的效力,以最后的一份遗嘱为准。但如果有公证遗嘱,应以公证遗嘱为准。也就是说,遗嘱的效力以最后一份的公证遗嘱为准,如果没有公证遗嘱,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案例】

张甲、张乙是两兄妹,母亲很早就去世了,一直由父亲老张抚养。儿女成家后,老张就在1999年立下亲笔遗嘱:自己的全部财产在死后由张甲与张乙平分。

2001年,老张因病住院接受治疗,儿子张乙很少到医院照顾老张,都是女儿张甲在照顾。老张认为儿子张乙的态度不好,出院后与女儿张甲到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明确表示自己死后女儿张甲继承自己70%的遗产,儿子张乙继承30%的遗产。张乙在得知老张更改了遗嘱,把遗产的多半给张甲继承后,不再理睬老张,也不照顾老张。2003年,老张病重,在弥留之际,老张表示他的遗产全部由张甲继承。当时医院的医生、护士都在场。

老张去世后,兄妹两人在遗产问题上发生争执,张甲认为,所有的遗产都应归自己所有,因为父亲去世前,当着医生、护士的面,表示了全部财产归自己继承。张乙认为,根据公证遗嘱,自己应当继承30%的遗产。张甲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父亲最后所立的口头遗嘱继承遗产。

法院认为:老张前后三份遗嘱中,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张甲要求按照老张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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