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费”,劳动者你拿到了吗?

时间:2012-07-06 08:50:49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据媒体报道,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今天印发。然而这一管理办法给人感觉迟到的不是一点点时间,“暂行”了52年的旧办法宣告终止。

  什么样的情况属于高温天气作业?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什么样的情况可以领取高温补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高温补贴可以用实物替代吗?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市人保局在官方微博上也重申,上海高温费为每月200元,与每天的实际气温无关。清凉饮料费用不能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也不能折合现金抵消应发的高温津贴。

  高温作业中暑算工伤吗?

  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上海市高温补贴是如何规定及发放的?

  上海市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是每月200元,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用人单位在这四个月中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每月200元的高温津贴,可按月、也可一次性发放,一次性发放应提前。上海市高温季节津贴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企业及其使用的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企业不发放高温补贴劳动者如何维权?

  虽然相关部门一再强调高温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发放,但还是有部分企业的劳动者拿不到高温费,特别是物业、快递、外卖等行业。对此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表示,对于用人单位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无保护措施,拒发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有工会的可以要求工会出面督促执行,也可以向相关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如无法解决,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依法主张提供劳动保护措施及发放高温津贴,对于企业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控告,主张追究刑事责任。

  杨东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不要让迟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再次迟缓的执行,既然法律赋予你们劳动者权利,就不要让这权利在高温中蒸发。

执业机构: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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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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