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领取工程款 构成诈骗后悔迟

时间:2010-03-22 20:31:23    文章分类:案例分析

日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1年被告人周某某承建本市淮上区某中学教学楼,工程竣工后,截止到2006年12月12日,梅桥乡政府尚欠周某某工程款51607.30元,并由梅桥乡财政所出具了欠条。后经淮上区教育局、财政局同意,从淮上区财政局危改专户支付。转账时,由淮上区教育局将该笔工程尾款转入蚌埠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下属工程处,并办理了相关转帐和领款手续。2006年12月28日周某某等人到小蚌埠信用社提现,但梅桥乡财政所的欠条未收回。 2009年3月,周某某又拿着梅桥乡财政所出具的欠条数次找到乡领导,要求支付工程尾款,梅桥乡财政所开具51600元的现金支票交给周某某。之后,因及时发现该款已付,遂将现金支票追回。 淮上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周某某犯诈骗罪,有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为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被告人虽不认罪,但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遂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周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某隐瞒事实真相,诈骗公共财物51600元事实存在,原判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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