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哄跳楼自杀是否要被追责

时间:2011-08-25 09:58:34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东方网8月24日消息 据《东方早报》报道,昨日下午,闵行区航华二村三街坊152号,一名年轻女子疑因感情纠纷坐在五楼窗台上试图跳楼轻生,犹豫很久后,被楼下大批围观群众拍照甚至起哄。最终,16时41分左右,该女子在起哄声中纵身跃下,落在消防部门设置的安全气垫上又翻进边上的排水沟里,头部和脸受了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急救,暂无生命危险。

   对于这样事件,看了真是让人气愤,很多人都说要是没有人起哄的话,可能就不会跳了啊。那到底对于这样的起哄的人是不是要承担责任呢?法律上是否有这样的规定呢?

   “起哄”的行为应该是和刑法中的“教唆”最为接近,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简单的来讲,教唆他人实施什么犯罪,一般就以什么罪名论处。教唆、帮助他人跳楼(自杀),就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如果教唆罪要成立,需要有下列四要件:

  1、须有教唆之故意。教唆的人有希望或能预见被教唆的人因教唆而去作一定的行为。

  2、须有教唆之行为,所谓的教唆行为在本案中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跳啊,快跳啊。”

  3、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对象为特定的人就是正准备跳楼的人。

  4、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只要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

  由上可知,起哄者有教唆女子跳楼的意思表示,也有教唆跳楼的行为,明知也可以预见女子从5楼跳下来,可能有生命危险,还直接主观督促或者间接纵容这样的事情发生,有涉嫌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

  虽然我国的刑法没有将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但是如果说这样的行为不是犯罪,也是有一定问题的。最高院、最高检在对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相关解释中有这样的类似的规定,如果利用邪教组织,搞迷信邪说,教唆、帮助自杀的,要定故意杀人罪。

  刑法上虽然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但是起哄者还是要受到道德上谴责,以及舆论的鄙视。试想一下,起哄者如果你在人身关头,站在5层楼沿上,有这样一个“陌生的无形的手”来推你一把,你会是什么感受?是不是会觉得有惊慌呢,心里一凉呢?

  (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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