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经租”这一特有的社会现象,是上世纪60到70年代上海遗留的历史产物。被确认为“代经租”的为私有房屋,在“文革”后期虽然名义上归还给了业主,但考虑到国家一时无法拿出大量的房屋迁徙居住在“代经租”里的房客... 查看全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刘海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本市落政后代经租侨房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处理落政代经侨房工作历时跨度长、涉及社会关系背景复杂... 查看全文>>
[2006]7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沪房地资政[2006]78号 关于印发〈关于处理落政代为经租房产租赁矛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处理落政代... 查看全文>>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 查看全文>>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查看全文>>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查看全文>>
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