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辩护词

时间:2010-08-20 23:05:30  作者:徐礼艇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合议庭:

依照法律规定,经黄埔区人民法院指定,受黄埔区法律援助中心、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经被告人官某某的同意,由我担任被告人官某某的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究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被告人官某某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可以判处缓刑。理由如下:

一、    被告人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酌定情节。

侦查机关于2010年2月2日曾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鉴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及受审能力评定。该司法鉴定(华政法医[2010]精鉴字第059号)的结论是“1、被鉴定人官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残留型。2、被鉴定人官某某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3、被鉴定人官某某对本案具有受审能力”。另外,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及在庭审过程中,清楚的发现被告人没有足够的能力与他人交换想法,没有足够的智能理解和配合律师在辩护中对自己的帮助,不能在理性上和事实上理解诉讼程序,自我保护能力低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    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人官某某的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具有

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1.本案中被告人官某某盗窃的全部财物价值人民币2301.14元,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被告人现场被抓,被盗物品已经全部被追回,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

2.被告人官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从被告人的口供可以看出,从本案的侦查到审查起诉,被告人官某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表明被告人官某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官某某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另外,我们在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也表示出去以后,将回老家好好干活,养活自己。

3.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 被告人官某某由于患有精神分裂症残留型且是文盲,考虑问题简单,故其主观恶性小;本次犯罪是在本能欲望的驱使下作案,为此,被告人已被羁押四个多月,国家刑罚的威慑力,事实上已经作用于他,故其人身危险性低。

综上所述,被告人官某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盗窃罪,但是结合本案件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没有实际损害的后果、以及被告人系限定行为能力人,且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官某某从轻、减轻判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徐礼艇  律师

2010年 某月某日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闸北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遗产继承 刑事辩护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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