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改制过程中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概不受理

时间:2010-03-15 17:04:07  作者:徐广飞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不是所有改制过程中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概不受理

摘要:企业改制,与职工解除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依照规定,企业必须全部接收原职工,与原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没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前,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这与改制无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键词:改制,全部解除劳动关系,全盘接受,单独解除。

   案例,某职工1981年到某企业工作,后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02年企业改制,并于2003年1月解除与所有职工的劳动合同。因双方就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单方解除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并且没有以合法方式通知职工。职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仲裁裁决驳回职工的仲裁请求。职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答辩的主要理由就是该劳动争议与企业改制有关,依照相关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件的范围。法院最终判决此劳动争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并判决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

   笔者认为本案中的劳动争议与企业改制无关,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理由如下:

1、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条款并没有将与改制有关的劳动争议案件排除在外。本案中,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以合法方式通知职工,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而不是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

2、本案争议的劳动关系与改制无关,是改制后的劳动争议,是第二个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依照企业改制的相关文件规定,企业改制后,全体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解除,这是第一个劳动关系的解除。对这一劳动关系是否应当解除,因牵涉到政策问题,人民法院因此对此类争议不予受理。依照文件规定,改制后的企业必须全盘接受原单位职工,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际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这属于第二个解除劳动关系。这个解除,与改制无关,无论是是劳动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或者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均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可以看出,本案中的劳动争议是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且是企业改制的后续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与企业改制有关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立法本意是,企业改制是国家政府为了宏观调控,改变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方针政策。因此,改制的政策文件中均规定了,企业与职工全部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必须接受全部职工。对于这一部分,属于政策性规定,由人民法院判断对错与否,显然不合适。企业在接受职工后,企业是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还是保留劳动关系,签多长时间的劳动合同,由企业与职工商量,这一部分不属于政策中的硬性规定,完全是依据双方的意愿,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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