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6-18 12:06:46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医疗事故纠纷
2005年3月12日我和张志华律师接受唐某某的委托担任其医疗纠纷的代理律师。案发起因是:唐某某系某某县粘土厂职工,2004年9月在工作中腿部受伤,送到某某市创伤外科医院治疗,第一次手术后,唐某某仍然未康复,医院要求进行第二次手术,但第二次手术并没有根本性的解决问题,唐的身体留下了终身残疾。唐某某认为构成医疗事故。
一、律师分析:
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唐某某和粘土厂的工伤关系;另一个是和医院的医疗事故关系。据委托人介绍,目前用工单位非常尽心,但对赔偿问题希望在解决医疗事故纠纷以后双方协商处理。律师建议:无论工伤最后如何解决,委托人都必须尽快到当地劳动部门备案进行工伤认定以免时效问题受到影响。医疗纠纷,先由律师出面到当地和医院面谈,同时复印和封存病历档案。
二、律师的工作:
律师两次前往当地和对方医院院长面谈,但未成功,且回避提供病历资料。律师在和委托人商议以后,决定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征求了双方意见后由法院提起向省医学会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律师在参加医疗事故鉴定会时,陈述了医院方面在治疗委托人时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委托人目前的身体状况。
2005年7月7日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律师针对鉴定结论算出赔偿金额并交付委托人签字认定。在法官的建议下,双方律师在开庭前进行了庭外协商,由于双方的差距较大,协商失败。
法官按期开庭审理,双方在辩论后,法官主持了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某某市创伤外科医院在2005年8月17日一次性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费30000元。委托人在次日得到了该笔赔偿费。
三、律师感想: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最近几年突起的,是医患双方矛盾的法律表现形式。
律师作为本案患方的代理人,在诉讼中所面临的风险是比较高的,无论是证据方面还是医学专业知识的获取方面,患方的律师和医方律师根本没有可比性,即使是出身医家的律师也不可能做到成为医学方面各科的专家,且医学是发展的,医学领域还存在学术分歧。律师做医疗事故的代理工作更多的是凭借工作经验和对相关医疗知识的查阅、学习。
由于整个社会信任度的降低和患方医疗知识的欠缺导致了大量不必要的医疗纠纷的产生,而事实上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鉴定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大量的医疗事故鉴定对患方而言都是失败的。是否提起医疗事故诉讼?患方一定要慎之又慎,毕竟大笔的诉讼成本不是每一个老百姓都能承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