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适用的北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时间:2010-04-26 09:36:32    文章分类:实务指南

  (一)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北京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住院天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在受害人缺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3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3款: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3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营养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3项: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

误工费赔偿金额=[200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44715元÷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08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4725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2008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10747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4725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0747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4725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0747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8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460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8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7656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460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656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460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656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460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656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200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44715元÷12个月×6个月

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08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4725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008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10747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4725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0747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4725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0747元×5年

附:

北京市2009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8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725元。

2008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460元。

2008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747元。

2008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656元。

2008年北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715元。

另附:

2008年适用北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07年度统计数据

1.2007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5330元;

2.2007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1989元;

3.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46507元;

4.2007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9559元;

5.2007年度离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3021元

6.2007年度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411元;

7.2007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730元/月;(2008年7月1日起:800元)

8.2007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6828元;(2007北京市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9.2007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30元/月;(2008年7月1日起:390元)

10.2007年度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422元/月;(2008年7月1日起:556元)

11.2007年度农民家庭人均总收入:11195元;

12.2007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收入:429.7公斤;

13.2007年度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收入:369.3公斤;

14.2007年度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收入:115.1公斤。

2007年适用:(2006统计数据)北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京统函[2007]43号

1、北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978元;

2、北京市城市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为14825元;

3、北京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8620元;

4、北京市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6061元;

5、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097元。

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2007年3月27日

2006年适用:(2005统计数据)北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关于调整2006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的通知

2005年北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653元;

2005年北京市城市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为13244元;

2005年北京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7860元;

2005年北京市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515元;

2005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808元。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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