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表人制度在共同诉讼中的适用

时间:2010-04-26 09:57:26  作者:韩律师  文章分类:实务指南

大多数民事诉讼原告或被告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以上,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可以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之分,如果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即是必要共同诉讼;如果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即是普通共同诉讼。

在共同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为了便于诉讼,可以推选出2至5人诉讼代表人,代表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处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时,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分为两类:

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诉讼代表人诉讼。它应当符合四个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在10人以上;

2、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

3、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即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

4、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

二、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的代表人诉讼。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于起诉时仍未确定;

2、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即只有普通共同诉讼才能适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3、诉讼代表人由向法院登记权利的当事人推选出来。其产生方式依次为:推选、协商、指定。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由于在起诉时具体人数不能确定,需要经过以下特殊程序:

(1)公告。即由人民法院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这里的权利人,是指主观上认为自己享有权利的人。公告的方式可以根据纠纷涉及的范围具体确定,如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或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期限,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登记。在法院发布公告期限内,权利人应当向发布公告的案件管辖法院登记,并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损害。

(3)裁判效力。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法裁判的效力及于两个方面:一是对已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拘束力;二是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揭晓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而无须另行裁判。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15日颁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受理,而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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