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

时间:2010-08-07 15:38:23  作者:闵彤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简介:2009年9月,李某驾车将张某撞伤,经交管部门调查认定,李某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张某住院治疗39天,后经法医鉴定,构成9级伤残。2010年1月,张某将李某、接受机动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合计8万多元。法庭经审理,对原告要求的赔偿项目予以认可,但金额有适当减少,判决被告赔偿7.9万元。

武汉人身损害赔偿律师闵彤指出,如果本案发生在2010年7月1日以后,赔偿项目中将没有“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项目了。

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大致经过了这样几个过程:

1、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1988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意见》对以上的赔偿项目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2、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十七条规定,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残疾、死亡的需赔偿的项目中含有“被抚养人生活费”。

3、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请大家注意,在这里就没有“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项目了,但这并不意味着“被抚养人生活费”就不用赔偿了。2010年最高院6月30日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武汉人身损害赔偿律师闵彤在此提醒大家,在计算赔偿数额时要随时关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变化,不要让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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