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伤不如撞死”是个恶念头,却已蔓延成了潜规则

时间:2010-09-14 19:05:30  作者:闵彤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江苏新沂市三岁半男童乐乐(化名)在小区内玩耍时,一辆宝马X6倒车撞倒他,车左后轮从乐乐上半身碾过。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三次碾轧乐乐,导致其惨死。昨天,该市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向新闻媒体和广大市民通报件侦查进展情况。目前,肇事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不排除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定性为故意杀人的可能。

“撞伤”之后再选择“撞死”,其实是一个人在经过一番“成本比较”之后作出的选择。因为交通事故赔偿法律中存在的缺陷,导致司机们选择“撞死”所付出的代价要远远少于“撞伤”,于是“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一直在司机中流传,实际上也是不少司机忠实实践的信条,要不然,“撞伤不如撞死”就不会一再地上演相同版本。

撞人致死亡与撞人致伤残比较

撞人致死亡

撞人致伤残

可能受到的处罚

 以交通肇事罪对交通安全肇事者可以判处1到3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要撞死,就可能构成刑法上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可能要判死刑。

可能受到的处罚

根据交通事故具体情况,刑事拘留或调消(扣)驾驶证数月。

经济赔偿——几十万一次性解决

按武汉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367700.40元;(2009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18385.02元×20年)(数据来自武汉市统计局2010统计年鉴)

2、精神抚慰金:5万元。

上述两项合计为:417700.40元。

按武汉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200445.80元;(2009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 10022.29元×20年)

2、精神抚慰金:5万元。

上述两项合计为:250445.80元。

注:还可能涉及赔偿的:处理事故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未计入

 

经济赔偿——很可能是个无底洞

医疗费: 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甚至数百万。

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残疾赔偿金:按照武汉市的标准为例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的,最高的为367700元,最低的也有36770元;受害人是农民的,最高为200445元,最低为20044元。

此外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住宿费等。

如果伤势较重,那么肇事司机赔偿的数额可能会是一个天文数字。

从合计对比可以看出,受害人受伤未死亡,如果伤势较重,肇事司机赔偿的数额可能会是一个天文数字。

其实,司机的这种行为选择,仅从法律这道最低的约束力来讲,他们在趋利理性下会“两害相较取其轻”。这话说起来似乎有些残忍,但是事实上如果我们站在司机的立场上,得出这样的结论就是无奈下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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