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4-01 14:17:08 作者:袁博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有个很小案子,却经历了几起几伏,波澜壮阔,有必要在此一说。
去年7月,通过网络接手一个案子,外省一客户说在成都销售花卉,被拖欠货款,问是否可以代为催收,我要求他把证据传真过来,他传来了一份收条,收条上有花卉数量、单价、收货人、日期几项内容。经计算货款只有三万多元,收货是2004年12月某天。
当事人说是成都公司骗货,收货到现在已经半年了,对方拒不付款,他电话费都花了数百元,没有任何效果,对方吃定他是外地人,来这里耗不起,所以,想吃掉他的货款。他也是在网上看到这公司的介绍,并谈好了交易条件送货过来的,货到后对方就提出他会要更多的货,让他回去组织,在下批货到时,付这次的款,当事人虽有疑虑,但千里迢迢拉来的花,不可能拉回,所以,只好卸了货回家去等,这一等就是半年。我想成都还有这样的骗子公司嗦,不妨去见识一下。当然,再有好奇心也还是不能忘了律师身份,于是说到收费,当事人说只能风险代理,这我肯定理解,谁知道律师是不是下一个骗子?双方商定,当事人在货款收回时只要三万整数,几千零数归律师。我想可以试一下,说不定律师去吓唬一下,他就乖乖给钱了,作贼毕竟心虚。
我要了对方电话、地址,就上门去了,果然公司看上去很大,老远就能看到公司标牌立在房前,育花的塑料大棚也很气派。走进去之后,看到里面的花木并不多,萎的死的不少。先转了一圈,再找他们负责人,来了一个20多岁的女娃娃自称财务经理,当事人介绍过,这公司其实就是一个家庭作坊,这女娃娃是这家媳妇,在谈的过程中,不时有个小伙子来帮腔,后来知道他就是公司法人代表,这家人的儿子。他们说老头到外地搞项目去了。
说到货款,他们就开始报怨了,说当时只是答应代销,现在货还没销完,前不久又遭百不遇的洪灾,损失惨重。她马上带我去看了未售完的花,那也根本看不出是什么花,看上去就是一盆盆半死不活的衰草。我只好说,花是有花期的,你在花期未销完,就该及时通知退货,花期一过就一文不值了。她说:我们也答应付他款,但现在遭了洪灾,不能马上付,并要求他减让一部分,大家共同承担损失。她马上就给我的当事人打了电话,约定在两个月内分批付清,不用找什么官司。
我的当事人对等两个月还很不情愿,我也就劝他,诉讼最快基本上也要两三个月才能一审结案,弄个二审、强制执行之类,说不清到猴年马月了。
在此后没几天,对方就付了五千元,我也就放心了,看来这事还算简单。
两个月很快过去,但对方没有再付钱,我电话去问,对方说现在正准备花博会很忙,过了花博会再说。花博会过了,对方又说正赶一个工程没钱,工程完工后会有回款。
这么说来就很悬了,看来只有诉讼了。天天电话催要,求爹爹告奶奶的,心情也很不爽。一旦诉讼就不用再理他了,法院自然会找他。诉讼是律师强项,整个程序轻车熟路。我和当事人商量好了,着手诉讼。
谁知真正的麻烦现在才开始。
我拟好诉状传真过去,让当事人盖上公章,附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一并寄来。
当事人马上说,公司尚未成立,没有营业执照。我感觉麻烦来了,收条上写的是“收到XX公司花卉......”,该公司未成立,现在原告主体资格出了问题,以谁的名义起诉呢?若以个人名义起诉,作为原告的个人必须要说清跟一个不存在的公司的关系。
我只好让当事人立即注册公司,虽然这样也容易被发现问题,但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当事人很不理解:不管他收了谁的,他总不能不付钱吧?我有收条他当然该付我呀!我给他解释了一阵,他还是似懂非懂。我想起了长官们爱说的话: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于是,我坚持要他先注册公司,他也很无奈地答应。
眼看就到年底了,我催了好多次,他的公司都还没注册下来。我不想让它拖到第二年。中途电话催了对方几次,对方越来越不耐烦,这也让我很恼火。
我想起了所有当事人都爱说的一句话:坚决要告他,看他有好嚣张!我虽然没有当事人那么激动,但在没有其它办法的情况下,还是只有想办法起诉!
因为当事人迟迟不能注册公司,我想可能有其它原因。当事人的话也不可全信,当时他信誓旦旦地说对方是骗子公司,我去对方公司回来后,向他核实,当时的约定确实并不明确,与他最初跟我说的情况还是有点出入。现在他不能注册公司,我想他可能也隐瞒了情况,是不是他在假借人家公司的名义经营,这样他就不可能再注册同名公司。
我把疑问提出来,当事人马上否定,于是我要求他说明情况,他只说工商局拖沓,他催了多次也没办法。我要求他提供证据,他传给我一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核的公司名称是收条上的名称,投资人中有当事人的名字,预核时间是8月份。现在11月了,当事人的说法基本真实。有了这个通知书,也就可以起诉了,它证明在04年12月收货时,公司没有成立,现在名称预核成功,证明当地没有同名公司,此前的行为不应是公司行为,只能是个人行为,这个人就是现在公司的发起人之一的我的当事人,他持有这份收条也可以印证这点。
我又以当事人个名义拟好诉状,办好相关手续,并顺利立上了案。
接下来,就是在举证期内提交证据。除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资料,就只有一张收条,这些在立案时就提交了。举证期内还可提交的证据就剩一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了,用于证明收条上的公司实为个人,但这个证据还是很单薄。思考再三,想到对方还付过两次款,这款不可能付给公司,因为公司根本不存在。经核实,确实款是付到当事人的个人帐户的。我要求当事人去提取转款记录,但回答是银行不能提供转款人的信息,唯一能提供的只有当事人的一个储蓄存折。我想起了我给个人转款的经历,银行的操作是由付款先从自己的帐户取款,然后,向对方帐户存款。而不是象企业转款,填转帐支票,这样对方就不会收到进帐单之类的东西,他只能看到有一笔钱入帐,却并不知道是谁存入的。要从银行查出转款人看来不能办到。这样的证据可有可无,但我还是想,对方也不一定十分老练,直接承认转款事实也未可知,因为承认转款一万,他就可以少付一万,谁也不会傻到想多付钱出去嘛。当然,这是我对对方的揣度,如果对方有律师当然会有更聪明的办法应对。
在举证期内,我又补充提交了两份证据:《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存款存折。
对方可能抗辩的理由是:本案货物是代销,在代销期间遭遇洪灾,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供货人承担。但主张代销的证据几乎不可能收集到,这些是口头约定,时过境迁谁也说不清了。不过我还是告诫了当事人,与对方通电话要谨慎,不要让对方录了音,对代销要坚决否认。(不要怪我不厚道,我也是在规则范围内做事,证据攻防战是律师的基本功,不然要律师干吗?对方律师的不厚道给我的打击更大,这是后话。)
我的当事人已经进入角色了,在我提醒时,立即跟我辩论:怎么会是代销呢?说好的是一个月内就进第二批货,付第一批的款,现在快一年都没有再要货,明显就是骗货的。我马上纠正他:不要说进第二批货时付第一批的款,就说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对方借口资金紧张没付。虽然对付款时间说不清楚,但对方有付款事实,说明付款期限已到。我在诉状中也没有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论。
举证期满,对方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我想这案子差不多赢定了,对方毕竟是成都人,且确有代销、洪灾一说,庭上辩论温柔点,说不定哪天到农家乐耍还能碰到他们,搞僵了不免有些尴尬,对方当地的农家乐很红火的,我也去过好多次。
但我的估计还是太乐观了。
开庭在即,我电话通知当事人,把证据原件寄过来.其实证据也就是一份收条和一张存折。当事人脱口而出:收条你要原件呀?那怎么行呢?!言下之意,你要是拿上收条去收了钱不给我咋办?我马上说,我收到后可以给你打收条,但这中间也有时间差,到时我收条不打给他咋办?他犹豫着,我又说,你到时带上收条来吧,不过,一定要准时,我再次重申了开庭时间。最后,他决定还是寄收条过来。为送收条来一趟,花时间不说,费用也不简单。最后当事人显得很干脆地说,收条你就不用打了,我请了你也就相信你!我知道,他不是真的相信我,实在是没有办法。我又想到当时约定的代销,其实也是无奈之举,你货送过来了,我只同意给你代销,不然你自己拉回去!这就是交易隐含的信用风险,还在更以网络交易为甚。失信不单损失金钱,损害的是整个市场交易秩序。但是,“无奸不商”,这是一个千年难题。不过,大家还是不认为律师是商人,对律师的信任还是要强于其它人,对无良的律师当然深恶痛绝。
我也没有给他寄收条,这样好象显得我不值得依赖似的。当然,我也不可能出买当事人。
开庭的前一天,主审法官给我打来电话:你的收条是不是复写件哟?我说不知道,我要看一下。他说看啥子,原件在人家手上,你肯定是复写件,你这事情麻烦了,鉴定都鉴定不出来真伪,人家要不认你就没救了。
我不敢怠慢,马上翻出来一看,果然是复写件。我也不知道会有什么结果,只是寄希望于对方承认付过款,这事就还有些救。
这法官跟我还比较熟,在他手上办过几个案子,从这个案子看,跟法官混成熟人说不清是好事还是坏事。他跟我说这事,也会跟对方律师说同样的事。
果然,第二天对方律师出庭,对收条不认可,对转款事实推说不清楚。法官还自作聪明在庭上介绍,以前有个上千万的案子,因为收货凭证是复写件,不能鉴定真伪而败诉。我对他强烈的表现欲恨之入骨,但因为是所谓的熟人,又不好发作。不过,法官问对方是否申请鉴定,对方回答不申请。为这三万多块钱的案子,再花上一笔鉴定费,确实也不划算。
庭审下来,我心情极度郁闷。看来凶多吉少。
过了几天,为其它的案子到法院,见到本案的法官,他说,我们去送传票时,对方还带我们去看了你们送过来的花,他们说是代销的,后来被水淹死了。我说,水淹是在花期之后,代销不完也应在花期内通知人家拉回嘛。他还说,对方举证期满后还交了几份证据,主要是证明水灾损失的,因过了举证期限我告诉他法庭不组织质证。我一下头就大了,你为啥不让他举证呢?一说到水灾就肯定了收货事实,我就不会这么被动嘛。过期举证法庭可以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呀。不知他是帮我还是害我!
他最后说,你考虑撤诉吧,可以节约一半诉讼费。我没有心情跟他说这些了,推说跟当事人商量再说。
过了几天法官又找我,说现在你们公司发起人是三个,对公司成立前的行为,其它发起人是否主张权利必须要说明,不然,我们要追回另外两个发起人参加诉讼。我说这好办,我让他们写个放弃权利的说明。法官说,光有说明不行,要在当地办理公证。公证也行,我让当事人及时办来了公证。
又过了一阵,法官又问,现在公司成立没有。我说还没有,他说,那你让工商局出个证明。我要求当事人去办,回答是工商局不出。法官又跟我说,让当事人出差旅费,我们去跟他调查,我想,标的才多少钱呀,这么一折腾还不是“猫儿搬罾子——给狗帮忙”。我给当事人建议,让他在当地找个律师去工商局查询,要求工商局在查询结果上说明公司未登记。当事人终于爆发了:你们到底要搞啥?一会儿说收条是复写件法院不认,那收了我的货就白收了,发票都是复写纸开的,那为啥有用?你们要啥子公证,我也办来了;现在公司没有成立,工商局坚决不出证明,我也没有办法,工商局为这事还要罚我的款。我不管了,你们该咋判咋判!我只好跟他解释:对方是公司,收条上应该加盖公章,发票上都是有公章的,所以有效,你这上面只有经手人签字,而且是在复写纸上面签的,难以鉴定真伪。当事人没等我说完就挂了电话。我两头受气,心情糟透了。与当事人吵架是律师的大忌,我强忍住怒火没有发作。我还给当事人去了一封电邮,把案情详细解释了一番,也把请当地律师取证的建议再说了一遍。我想电邮是书面的依据,到时有了纠纷,这也算是有据可查,当事人已经不信任我,我当然也不放心他,钱没有收一分他要再去投诉我,我就亏大了。司法局的人没事干,正戴着放大镜到处找问题。总搞一些宣誓、写总结之类莫明其妙的东西折腾人,最近还要全体律师自己掏钱到党校学八荣八耻,人在矮檐下,尽量绕着走。
这一晃就到了年底,我就这样极度郁闷中过完了今年的春节。
过完春节一上班,法官就打来电话:快来领限期举证通知书。我去后,法官跟我说,你能把公司没成立的证据交来,我就判你赢,如果交不来,你还是撤诉吧。我说你还是判决吧,这证据基本上是交不来了。法官只好说,限你十五天举证,领通知吧。我把通知领回来,给当事人传真了一份,又再发了一封电邮。
十五日后,法官并没有给我判决,而是下了一份裁定:因为收条上载明收到XX公司的供货,而原告个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有合同关系,所以其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故驳回原告的起诉,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发裁定书时,法官说,你去把多余的诉讼费退了吧,这比你撤诉还划算,只收了50元诉讼费,还为你保留了诉权,你可以收集到证据后再起诉。我的感觉是他想把球踢开,目前这个尴尬局面很大程度上是他造成的。我内心并不想领他这个情,但当事人也很讨厌,一时还拿不定主意。
我把裁定书先传真了一份给当事人,又用快递寄了一份给他,在电话里也特别提醒他裁定的上诉期只有十天。我同时提醒他,我们沟通上有些问题,你可以解除代理合同,另外请律师代理。虽然我没收他一分钱,还为他收回了五千元,但我想,与其这样吃力不讨好,不如好说好散。律师法规定,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需说明理由,而律师则要符合法定条件才能解除,所以,我建议他解除。
当事人的态度明显变了,以前他以为我在刁难他、敲诈他,现在裁定在手,他语气也变了:我对法律有很多不懂,你是专家,我还是请你,你帮我出出主意,我只能靠你了!真是不见棺材不掉泪。
当事人是个五十多岁的花农,虽然很气人,但他说软话,我也动了恻隐之心,他离了我确实只能放弃。我还是建议他上诉。
上诉后,一审法官对我很不舒服,我也管不了那么多,对事不对人。
果然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裁定,认为公司成立以前的行为系个人行为,原告是适格诉讼主体。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绕了一大圈又回到起点。我真的没想到,案子还会在这里绕个弯,好事多磨!
也许我对法官和当事人的猜测有失公允,但这个案子确实让我十分窝火,没想到这么简单的案子,整得这么伤神。
其实,标的越小的案子越难打,因为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清算等都是口头进行,双方各执一词时,很难找到证据支持。仅有的一点证据,因为标的小,当事人也不会去专门保管。一旦诉讼,双方都很被动。有时法官也很为难,就象本案,法官知道真象,收货是事实,却不能自己证实,只能按诉讼规则办,按规则办下来,收货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收货事实,这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所以,大家都很为难。一般情况,我是不接这样的案子,因为吃力不讨好。但是,这次阴差阳错接下来了,求胜不得,求败不能,就象被人挟持。过了一年时间,经过一审、二审,现在还在原点徘徊。心中确实不是滋味。
塞翁失马,焉知非福。这一绕又给了我补充证据的时间和机会,仅就案件的胜负而言,不论成本付出,现在可能又峰回路转,柳暗花明。
在二审这半年时间里,我又挖空心思再找证据。首先,我到法院阅卷,查看对方原审时逾期提交未庭审质证的证据,其中主要是水灾损失的照片和新闻报道,但是,还有一份证据让我喜出望外,是一份电话通话详单,是去年七月,对方工作人员与当事人通话记录。有这份证据在,对方要否认买卖合同就太难了:你没有收到货,那你跟对方联系干吗?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但是,要把两个电话号码和双方当事人联系起来还得要有证据佐证。我的当事人这方的电话是座机,我要求当事人提供机主身份,当事人说这是他的家庭电话,但机主是他儿子,我要求他把依据提交过来。我又想到,这期间对方也与我的当事人手机联系过,我要求他去打通话记录,这些证据可以互相印证,但结果被告知:通话记录只能保存半年,现在已无法提供。而对方通话的手机机主是谁也要有证据,经查是公司财务经理,如何证明呢?当事人说有她的名片为证,我要求当事人把名片也寄过来,名片在真实性上易受攻击,但也聊胜于无。
我又想到,当事人送货过来也该有司机同行,司机可以作证。一问,这批货是委托当地货运公司找的返空车托运,车是第三省的,找司机的希望极其渺茫。我甚至想到让他在当地找个司机冒充(有点急病乱投医的味道),也只是想想而已。当事人找了货运公司,货运公司说,他们的货单也只保存半年,现在托运手续也无从查找,只好要求它出具了一纸说明。
在与当事人的反复交谈中得知,为货款一事双方还互通电子邮件,这也是重要证据,但是,经查,对方邮箱地址不是企业网站的邮箱,而是163的邮箱,这怎么能证明邮箱就是对方的呢?当事人说对方公司董事长的名片上有记载,其实这董事长只不过是法人代表的父亲而已,头衔是自封的,而名片的邮箱地址也是手写上去的。
所有的证据都是漏洞百出,不过在数量比原审多了很多,我还是寄希望乱中取胜。
一审再次开庭,对方律师对我提交的除收条外的证据真实都予以认可,只是在关联性上提出异议,这让我松了一大口气。
没想到开庭结束后,又生出了岔子,一个小案子有这么多波折,确实是难得一见的奇观!
庭审后第二天,法官又打来电话:我们研究决定需要追加当事人,你又来领传票。我感到很好奇,不会是追加与我的当事人一起设立公司的另外两个发起人吧?不对呀,这两个发起人通过公证申明了他们不主张权利,以前的经营行为是我的当事人的个人行为。难到非要他们出庭应诉才行?我禁不住问法官:要追加谁呀?回答:你来了就知道了。
领到传票时才知道,是追加对方公司打收条的工作人员为被告。因为收条上没有公章,这样好象也说得过去。
这么反反复复地折腾,再好兴致的人也会心烦,况且官司打了一年多还没收到一分钱,付出和收获极不成比例。但换个角度来看,这个案子还是很有价值:对法官在程序上的考虑,律师要有必要的思想准备,不然有会有很大挫折感,但拒理力争是正确的选择;律师最重要的是证据的收集,特别是小案子,很多证据稍纵即逝,证据不到位不要轻言诉讼。
7月6日再次开了庭,第三人到庭应诉了,承认了收条是她所出,但她否认是公司行为,说是她个人的经营行为,而且是代销。对公司财务经理与原告电话联系一事,她说财务经理另一个身份是她儿媳,儿媳代她打的电话。
唉!千奇百怪的理由都会出现。我当时还是信心十足:公司就是收货人与她儿子共同设立的,财务经理是其儿媳,董事长是其丈夫,收条上写明了“XX公司收货人XXX”,在诉讼中被告多次承认,第三人也是公司员工,显然可以凭以上证据认定第三人的行为是公司员工的职务行为,即使不认定为职务行为,表见代理也是成立的。所以我认为,胜诉是没有问题的。
十天后,法院通知我领判决书,我在签字时,法官笑着问我:你要上诉哇?我心里一凉,我败诉了?!我立即回答:当然!再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这案子非要把我打得一点脾气都没有吗?
上诉是肯定的,不过我还没有告诉当事人,他如果放弃,那我才是真被打败了,翻身的机会都没有。但愿他能坚持。我的脾气真的被激发出来了!
我认定上诉是能够胜诉的,证据在前面已经交代了。
到底上诉与否还要取决于当事人。只要当事人不放弃,我坚决将此案打到底!不排除上诉失败后,再告第三人。
路漫漫其修远兮!我作为代理人都觉得很受煎熬,不知当事人感觉如何?执业五六年,这样的案子还是不多见!
八月二十三日,上诉案开庭,庭审下来,心情很烦闷。
庭审中被法官讥讽,休庭后与对方当事人闹僵。
因为是二审,没有更有力的证据,我不能晓之以理,只好动之以情,絮絮叨叨地陈述我何时到被上诉人处上门催要,对方以何种借口推脱。承办法官还是聚精会神地在听,来坐台的陪审法官忍不住了,打断我:你是不是律师哟!我一愣:我咋不是律师呀!他反问:没有证据的话说那么多做啥!我有点无地自容了。马上打住,草草收场。
休庭后,听到书记员在和法官说,上次喊他们追加第三人了的嘛。一听,心里凉了半截。一审法官显然跟二审法官沟通了的。我意识到了自己的失误,一审时放弃了追究第三人的责任。因为本案很明显,只能找一方承担责任,不可能同时找被告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责任,主张一方就意味着放弃另一方,所以一审法官询问是否追究第三人责任时,我无奈地放弃了。这时,二审法官也问我,你为什么没有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我把理由就了,她也点头。但我当时如果当回法盲,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也许法官顺水推舟也就判给第三人了。
不过,上诉中也没有让对方律师占到便宜,我反复提醒法官,本案有份电子邮件,在邮件中有何时付款的明确承诺,所以,一旦采信,我们胜诉无疑。对方律师在一审时承认对方工作人员的名片是真实的,我所提交质证的电子邮件也是真实的,只是说发件人邮箱不是对方公司的,被我死死咬住不放,因为名片上有两个邮箱地址:一个是印刷上去的,一个是手写上去。我举该名片只提出一个证明要求,就是证明对方公司邮件地址。我提交的电子邮件是手写上去的那个邮箱地址发出的,她所说的不是公司邮箱地址指的是印刷上去那个地址。我这时一口咬定,她说的名片真实应指两个地址都真实,她反驳,她说的名片真实仅指印刷上去的内容真实,我强调,在庭审笔录上记录得很清楚,没啥可狡辩的。为此争得面红耳赤,不欢而散。
很久没有象今天这么失态了。这案子让我心里堵得慌。
这一周来我就一直在准备这个案子,可谓是狡尽脑汁。上次裁定上诉时,我去领传票时,一并阅卷,与主审法官同时交流了一些意见,二审胜诉后,我认为可能跟这次交流有些关系,这次我也试着去干,结果令人失望,两次阅卷都是书记送卷下来,跟他说了也白说,只好认真看卷,对我有利的,哪怕是蛛丝马迹都不放过,于是在邮箱地址上找到了对方的差错,对方律师对此也被搞得心情烦燥。不过,在签笔录时,主审法官问书记员,你懂电子邮件吗?可以作证据吧?这一问让我心又凉了。阅卷中还找出了几处对我有利的,就是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中都只是说到,上诉人公司受到洪灾损失,没有一句是说第三人受损的,对方律师也很好地反制了一下,说是被上诉人公司是办的花卉市场,里面的经营户是分柜台经营,不管是真是假,这种说法可能对法官的判断会有一定影响。
但最终是一个好消息,在九月初领到了二审判决,我方胜诉。
终于松了口气,这让我不由自主地想到了万里长征,不仅所经历的时间可以与长征媲美,其曲折艰难也让人感怀。可以说这案子多次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能够咸鱼翻身,靠的就是意志力:这官司从一纸复写件收条打起,打到后来,居然我有多达十四份证据举到法庭,有新发现、有在诉讼中新制造出来的。我步步为营稳扎稳打,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对方显然有些懈怠,比如,他不假思索地就承认了名片的真实性和电子邮件的真实性,这就决定了他的败局,二审就是以此认定,收货行为是公司行为。
我的当事人终于主动给我打了电话,坦承他已经对本案失去了信心,胜诉结果让他喜出望外。特别向我问到,判决书最后一行字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是不是这个就不能再打了?得到肯定的回答,他大大松了一口气,充满懊悔地说,以前确实不懂法律上的事,不懂经济手续,而且太相信人了。我告诉他,经济手续上肯定要重视,但对人还是要信任,如果都不相信对方,这生意也就没法做了。虽然有人骗了你,但也还是有人帮你嘛!当事人反复说,我一定要找机会见见你!是呀!我们合作了一年多了,却没有见过面!不过,远隔千里,见一面还是很不容易。
我要特别对在诉讼中受过煎熬的人说一句:世上还是好人多。
对方没有自愿履行判决,我们申请了强制执行,最终全额执行到位,包括诉讼费、执行费均由对方承担
结果固然重要,过程也是一种历炼,也是财富的累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