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

时间:2012-11-01 08:42:11  作者:许庆胜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夏守芝、女、1958年3月5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太平村大树组。电话:18905606991。

委托代理人:许庆胜律师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兴好、男、1958年1月12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太平村大树组。电话:13014030292。

申请事由                                                        

申请再审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1242号民事调解书:

1、           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

2、           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3、           原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

4、           原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申请事项

1、           撤销[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1242号民事调解书;

2、           重新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26日,申请再审人夏守芝起诉于贵院。贵院三十铺法庭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1242号民事调解书中第四、五两项与调解笔录协议的内容不符且严重地损害了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夏守芝利益---夏守芝永远失去了对原六安市草市街德和巷71.67平方米房屋的回迁安置补偿权和房屋所有权;加重了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夏守芝责任---使夏守芝成为前夫张兴好车辆按揭反担保共担人且已经公证;[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1242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七项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纷在调解笔录协议中没有---其项内容系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兴好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而增加,使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夏守芝永远失去了发现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主张的实体权利!

[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1242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三项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二项应列明夫妻的重大财产(如房产、车辆、公司企业等);三项公司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因经营所发生的债权、债务---股东张兴好有权享有和承担吗?

原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1、贵院三十铺法庭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都送达给了案外人张超---而不是原告夏守芝;2、贵院三十铺法庭只在调解笔录中记载了协议内容、未另行备卷调解协议;3、贵院三十铺法庭未告知夏守芝有申请回避权!

[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1242号民事调解过程中法官可能接受当事人吃请…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支持申请再审人的请求。

致此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2011年9月  日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六金民监字第001号

原审原告夏守芝,女,汉族,1958年3月5日生,住六安市三十铺镇太平村大树组,身份证号:342421195803058326。

原审被告张兴好,男,汉族,1958年1月12日生,住六安市三十铺镇太平村大树组,身份证号:342421195801128319。

原审原告夏守芝与原审被告张兴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124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院长发现调解书确有错误,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院长     杨理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二

书记员  徐洁

执业机构: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安徽 合肥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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