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毒品犯罪辩护一般原则

时间:2014-01-07 15:25:17    文章分类:资源共享

 毒品案件以贩毒罪(贩卖毒品)最为常见,运输、走私、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亦不鲜见.

  毒品犯罪的辩护越来越趋向于专业化、精细化,以下仅为毒品犯罪辩护比较粗略的原则.

一、有以下情形的毒品案件考虑做无罪辩护

   1.认真审查案卷,查是不是公安机关为了完成缉毒任务而故意制造毒品案件。

这类案件发生在年底或者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中。被告都是有前科,名声不好的人。

   2.审查是不是诬告陷害。

   多数毒品案件都是被其他贩卖毒品的人员揭发出来的。吸毒人员和有贩毒前科的人员都在公安机关的视线之下。公安机关经常找他们当眼线,让他们提供其他人的犯罪线索。这些人经不住公安机关的盘查追问,很可能向公安机关编造谎言,诬陷他人。

   3.审查是不是同案犯推脱责任。

   毒品犯罪的处罚在死刑和非死刑的边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人员,为了求生,很可能将自己的犯罪行往其他人身上推。

   4.审查被告人是不是故意犯罪。

   毒品犯罪都要求必须是故意。有些运输毒品或者持有毒品的人,本人不知道是毒品。他们是被贩毒人员利用的工具。不知道是毒品而为别人运输、保管的不构成犯罪。

二、有以下情况的毒品案件考虑做免死辩护

   1.涉毒数量达到了死刑标准的,要审查毒品的纯度。如果毒品纯度低的可以不判处死刑。

   2.涉毒数量达到死刑标准,又是纯度高的毒品,则要考察被告在毒品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是不是主要,如果是从犯,就不会判处死刑。

   3.审查危害后果是不是严重,本人精神是不是有障碍,是不是有立功表现,等等,只要找出一方面的理由被法院接受,就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三、有下列情况的毒品案件考虑做从轻辩护

   1..犯罪时是不是达到十八岁,不满十八岁犯罪的属于未成年犯罪,应当从轻处罚。

   2.审查起诉的罪名是否恰当。如起诉的是贩毒罪,经律师辩护为持有毒品罪,起诉的是教唆他人吸毒罪,律师辩护为容留他人吸毒罪,都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处罚。

   3,查明是否有立功表现的。如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毒品犯罪中常见的立功表现是揭发处其他案件经过查证属实,帮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贩毒人员。

   4.查明是否构成自首情节。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每一起犯罪的具体情况不同。律师都应当能够找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这些意见要在律师会见、仔细阅卷后,甚至法庭辩论的过程中才能发现。

执业机构:山东巧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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