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租车,出租车司机被判刑罚
时间:2010-06-23 06:00:41 作者:李伟强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刘某是某市的一个出租车司机,2007年的一天晚上刘某像往常一样出车,在路上被两个小伙子拦住,小伙子让刘某开车拉他们到一家公司,到公司后这两个小伙子让刘某在公司墙外等他们,然后翻墙进了公司,不一会两个人又翻墙出来,带出来一些钢铁零件,刘某意识到这些东西是偷的,两人把东西装上刘某的出租车,拉到一废品站卖掉。给了刘某比平常多些的车费,并留下刘某电话,说以后还可以打电话租刘某的车,刘某心想反正我也没偷,自己只是挣出租车费,就答应了。后来这两人又多次租刘某的车去偷东西。过了不久租车的两人因盗窃罪被抓,供出盗窃时多次租用刘某的车,后刘某也因为盗窃罪被捕。庭审时刘某认为自己只是挣点车费,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因此自己不构成盗窃罪。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明知他人盗窃而为其实施了帮助行为,其属于共同犯罪,但刘某应当属于为从犯,因此认定刘某犯盗窃罪,从轻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评析:
刘某在第一次被两人租车时,刚开始并不知道是去盗窃财物。但后来刘某在明知这两人盗窃后仍然多次为其租车,虽然自己只是挣出租车费,没有共同盗窃、共同分赃。但刘某客观上为两人的盗窃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 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刘某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行为。应当属于共同犯罪,但其在案件中所起到的是次要的、辅助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因此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构成盗窃罪从犯并从轻处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