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内道路设置路障致人受伤,村委会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0-06-23 06:01:40  作者:李伟强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某村为了本村的道路畅通,村民通行方便,在本村的道路上硬化路面,修建了村内公路。因为怕路面被重型车辆压坏,遂在村口公路两边设置了两个水泥墩,以阻止大车通行。但并未在路障上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灯,也没有安排专人看护。2009年的一天晚上9点左右,王某骑自行车路过该村,因不知道公路上设置了水泥墩,加上晚上天黑,没有看到道路上设置的路障,自行车撞到了村口公路的水泥墩上并致王某摔倒,导致其头部严重受伤。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王某认为自己受伤是该村设置路障导致的,应当由村委会承担责任。村委会确认为己方并不存在过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王某遂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因受伤所受的损失。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村委会在公路上设置路障属于违法行为,并且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证夜间行驶的行人能够注意到路障的存在从而避免发生危险,被告村委会的行为与原告王某的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村委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法院判决被告村委会赔偿原告王某的各项经济损失5万余元。     评析:被告村委会作为本村公路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对于原告王某夜晚撞上路障导致受伤是负有赔偿责任的。 依据我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村委会设置路障虽然是为了避免道路受到损害,但属于违反《公路法》的行为,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导致他人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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