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顺利煤炭公司与枣庄市盛源荣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0-07-14 22:29:38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滕州顺利煤炭公司与枣庄市盛源荣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5-26) 滕州顺利煤炭公司与枣庄市盛源荣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枣商初字第7号



  原告:滕州市顺利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西岗镇南孔庄。

  法定代表人:白振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松鹤,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盛源荣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西岗镇柴里煤矿内。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明臣,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怀富,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柴里煤矿职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州市顺利煤炭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滕州市顺利煤炭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杭 春

代理审判员 朱运涛

代理审判员 谭玉洁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丽






执业机构: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枣庄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银行保险 破产解散 常年顾问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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