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顺利煤炭公司与枣庄市盛源荣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0-07-14 22:29:38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滕州顺利煤炭公司与枣庄市盛源荣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5-26)
滕州顺利煤炭公司与枣庄市盛源荣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枣商初字第7号
原告:滕州市顺利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西岗镇南孔庄。
法定代表人:白振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松鹤,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盛源荣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西岗镇柴里煤矿内。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明臣,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怀富,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柴里煤矿职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州市顺利煤炭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滕州市顺利煤炭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杭 春
代理审判员 朱运涛
代理审判员 谭玉洁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