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22 16:04:38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律师提示】
①器官损伤是指工伤造成人体器官肢体的直接损伤或者缺失,包括由于器官功能严重衰竭、肢体严重损伤、感染而采取的器官切除和截肢手术。
对器官损伤的鉴定要等到临床手术后修复创伤、伤口愈合以后进行。
②功能障碍: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一般是伤后半年以上评定,最长不超过18个月。
③医疗依赖是指因伤病致残后,工伤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继续治疗的情况。
④护理依赖根据伤残后对基本生活自理内容(主要有5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能否自立来判断的:
A.生活不能自理:5项均需护理者;
B.生活大部分不能护理:3项需护理者;
C.生活部分不能护理:1项需护理者。
⑤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者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损者,应当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若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若两者以上同级,最多向上晋升一级。
40.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伤残鉴定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1)伤残鉴定申请人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
(2)伤残鉴定申请一般在医疗期限届满或者伤情相对稳定以后提出;
(3)伤残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4)伤残鉴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填报《伤残鉴定申请表》;
B.提交伤残职工身份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 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材料。
【律师提示】
伤残鉴定申请的关键材料是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诊疗材料。
4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什么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省、市两级。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省和设区市应当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劳动能力鉴定规则。省和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规则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B.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C.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3)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规则: 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
A.组成专家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B.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鉴定意见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依据;
C.作出鉴定结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律师提示】
①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是市级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除两个机构之外的任何机构均无权作出伤残等级鉴定。
②伤残等级鉴定程序:A.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专家组→B.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C.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
42.什么是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再次劳动能力鉴定和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分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复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三种类型。具体内容如下:
初次鉴定申请 再次鉴定申请 复查鉴定申请
申请理由 工伤职工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
申请
时限 经过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 收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申请鉴定的单位、个人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经办机构
受理
机构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最终结论) 应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申请
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职工工伤医疗有关资料 无明确规定
鉴定
期限 收到申请后60日内;
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无期限要求 无明确规定
【律师提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办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①伤残等级鉴定属于技术性、专业性工作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②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的复查程序进行救济,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③职工也可以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借助司法鉴定程序救济。
43.劳动能力鉴定如何收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12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17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按鉴定工作量从统筹地区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工伤保险的)或者由用人单位支付(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律师提示】
①各地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收费标准基本上都在200-500元之间。
②劳动者不承担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但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劳动者有预先垫付鉴定费的义务。
③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预先垫付。
A.重新鉴定结论和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由申请人承担;
B.重新鉴定结论和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由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
④与鉴定相关的其他费用按照鉴定费规定承担。
44.什么是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有关补助的待遇,具体内容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补助费等。
(1)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提示】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三款规定,医疗费计算依据分别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标准、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标准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元/人/天)×70%×人数×天数
【提示】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A.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B.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定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和差旅费标准的,应参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家机关出差伙食补助和差旅费标准及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报销。
(3)交通食宿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A.交通费=职工因工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
B.住宿费=职工因工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
C.伙食费=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提示】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律师提示】
①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②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的治疗,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③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5.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又成为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1)停工留薪期的长度最长为24个月:
A.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B.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停工留薪期间待遇:
A.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B.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停工留薪期间待遇的因伤残等级评定和停工留薪期满而停止:
A.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即停工留薪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B.停工留薪期满停止停工留薪期待遇。
【律师提示】
①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0条规定,工伤职工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职工主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
③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不享有停工留薪期间待遇。
46.未被认定为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未被认定为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未被认定为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不享有工伤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律师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5条规定,未被认定为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不属于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47.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伤残职工的工伤待遇包括配置辅助器具、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
津贴。
(1)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A.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B.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护理系数
A.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B.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C.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国家工伤保险机构对因工致残被劳动能力鉴定为1级至10级的工伤职工,补偿其因工受伤所造成的工资收入损失,而按照其工资(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发放的补偿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元/月)×月数(一级伤残24个月/二级伤残22个月/三级伤残20个月/四级伤残18个月/五级伤残16个月/六级伤残14个月/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10个月/九级伤残8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A.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B.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4)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元/月)×伤残等级系数
A.1-4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系数为:一级伤残90%,二级伤残85%,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5%。
B.5-6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等级系数为:五级70%,六级60%。
C.7-10级伤残不享受伤残津贴。
【律师提示】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1-4级伤残)或者用人单位(5-6级伤残)补足差额。
48.1-4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
(1)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律师提示】
1-4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永久保留劳动关系,并享受伤残津贴。
49.5-6级伤残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A.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B.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律师提示】
①5-6级伤残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是工伤职工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0.7-10级伤残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可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
(2)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3)不论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还是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律师提示】
①7-10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③用人单位可以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也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1.什么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2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2)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 (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A.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定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律师提示】
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的对象是5-10级伤残离职职工。
②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除此之外,即使是劳动者过错辞退,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对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兼职解除、无效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明确规定。
④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定三方书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5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计算?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3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根据上述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规则如下:
(1)合并计算: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系数(5级1.4个月;6级1.2个月;7级0.8个月;8级0.6个月;9级0.4个月;10级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最低额限制:5-6级最低30个月;7-8级最低20个月;9-10级最低10个月。
(4)增发规定: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律师提示】
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帮助工伤职工再就业一次性发给的补助金,以弥补工伤职工在今后求职中的困难而给本人造成的损失。
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指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的用于工伤治疗的一次性补助金,使工伤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后需要治疗工伤有一定医疗保障。
53.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当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由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第43条以及第29条、第30条、第31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待遇范围包括:
(1)工伤医疗待遇;
(2)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3)配置辅助器具待遇。
【律师提示】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享受伤残待遇。
54.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8-60个月)(目前福州、厦门均规定为60个月)。
(3)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本人月工资×发放比例(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40%)
A配偶抚恤金(每月)=职工本人月工资×40%;
B.孤寡老人配偶抚恤金(每月)=职工本人月工资×50%
C.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职工本人月工资×30%;
D.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职工本人月工资×40%;
【律师提示】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即:
配偶抚恤金+其他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55.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如何确定?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确定条件是“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父母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律师提示】
①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②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③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
④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56.伤残职工因伤导致死亡的,是否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1-4级伤残职工的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但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10级伤残的直系亲属不享受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律师提示】
①停工留薪期死亡享受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②1-4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享受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外的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③5-10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不享受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57.职工因工出差失踪或者长期下落不明,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以下工伤待遇:
(1)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
A.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B.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3)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律师提示】
①职工因工出差失踪或者长期下落不明,可以享受3个月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5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②职工因工出差失踪或者长期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8.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18条、第19条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办理除供养亲属抚恤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A.工伤认定决定书;
B.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C.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对提交材料齐全的,在30日内予以办理。
(2)用人单位或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办理供养亲属抚恤待遇手续的:
A.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①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②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
③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书。
【律师提示】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当事人应当提交齐全上述证明材料。
59.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能否一次性领取?
《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职工因工致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对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能否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没有规定。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对能否一次性领取没有规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未为劳动者投工伤保险的,伤残或死亡抚恤费由企业一次性支付”。
【律师提示】
①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不能一次性领取;
②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面临解散、破产等情形,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60.工伤职工在何种情形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律师提示】
工伤职工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而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1.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4)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律师提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包合同形式将某项短期工程发包给私人包工负责人,由包工负责人组织临时务工人员去完成。如果包工负责人是用人单位职工的,所雇临时工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如果包工负责人不是用人单位职工的,不管包工负责人是否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具有用工权,所雇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均由包工负责人承担。
包工负责人对非法使用临时雇工所应承担的工伤责任,以其偿还能力为限,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
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责任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没有约定的,由包工负责人承担。
62.非法用工单位如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包括两类人员: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非法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为的一次性赔偿责任,即非法用工单位必须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1)一次性赔偿的支付条件:
A.以构成工伤为支付条件:非法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B. 非法使用童工单位使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的,以伤残、死亡为支付条件而不要求构成工伤。
(2)一次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一次性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
A.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B.一次性赔偿金,其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1-10级伤残分别为赔偿基数(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6/14/12/10/8/6/4/2/1倍;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律师提示】
① 非法用工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②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63.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争议,有哪些解决机制?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我国境因工伤医疗费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庭对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对于追索工伤医疗费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因工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的时限期间为1年,从工伤认定确认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如果在工伤确认的当时,医疗尚未终结或者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尚未作出,视为仲裁时效中断或者中止,则应当在医疗终结之日或者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次日起的1年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律师提示】
工伤待遇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申请仲裁的时限期间为1年,从工伤认定确认之日或者医疗终结之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64.工伤保险纠纷有哪些解决机制?
工伤险纠纷分为职业病诊断争议、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争议、工伤保险行政争议、工伤保险劳动争议四种类型。
(1)职业病诊断争议采取鉴定终局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首次鉴定→申请再次(最终)鉴定。
A.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不服,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部门申请首次鉴定;
B.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在接到该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最终)鉴定。
(2)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争议采取鉴定终局制: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15日内)→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终局)鉴定结论
(3)工伤保险行政争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管理机关争议属于工伤保险行政争议。
A.对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不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B.其他工伤保险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均以行政复议为前置,即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前置】;对行政那个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工伤保险劳动争议,采取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为工伤保险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律师提示】
四类争议采取解决机制各不相同,当事人务必注意!
, 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第三款规定,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
A.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C.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