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0-18 15:26:13 文章分类:
天达刑事法律通讯
(2012年第1期)
◆司法动态
一、中国足球扫黑反赌案
2010年1月,中国足协原副主席南勇、杨一民,裁判委员会原主任张建强被依法刑事拘留;3月,三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9月,中国足协原副主席谢亚龙、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原主任李冬生、国家足球队原领队蔚少辉因涉嫌操纵足球比赛,收受贿赂犯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2011年12月19日开始,辽宁铁岭、丹东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涉案人员开庭审理。原国家足球管理中心副主任、中国足协副主席杨一民因涉嫌受贿罪受审。著名足球裁判陆俊被指控的罪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前辽宁广原俱乐部总经理王鑫,以及刘心斌、刘彤等人被指控罪名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开设赌场罪”。
法条链接:
1、《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2、《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4、《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
二、“瘦肉精”案
2011年3月15日,媒体曝光河南省焦作、新乡等地的瘦肉精问题,大量用“瘦肉精”养殖的生猪通过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沙洲村的兴旺屠宰场流入南京市菜市场。媒体曝光后,河南省检察机关、南京市区两级检察机关立即启动对“瘦肉精”事件背后渎职犯罪问题的调查。
经调查,河南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涉嫌渎职犯罪案件11件30人,对39名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6月15日,南京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瘦肉精”事件调查进展,这一事件的10名相关责任人已被检察机关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批准逮捕。
截至2011年11月25日,河南、江苏有关法院对“瘦肉精”涉案人员,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做出判决。
法条链接:
1、《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3、《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4、《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
三、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受贿案
2011年4月2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受贿案。郑州市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09年,许宗衡利用职务便利,为九个单位或个人在变更土地规划、承揽工程、职务升迁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18万余元。
5月9日,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宗衡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四、高晓松醉驾入狱案
2011年5月9日晚,高晓松驾驶一辆英菲尼迪越野车连撞三车,致四人受伤。5月10日凌晨,警方对高晓松进行抽取血液样本检测,结果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已经超过醉酒驾车标准3倍。
经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5月17日,高晓松醉驾案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高晓松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
五、“地沟油”案
2011年7月4日,山东、浙江等地公安部门协同办案,抓获了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柳立国等犯罪嫌疑人14名,扣押利用“地沟油”炼制的成品、半成品食用油70余吨。根据成品油的流向,7月14日,浙江、河南警方在郑州庆丰粮油市场等地抓获销售商袁一等17名犯罪嫌疑人,查获箱装假冒品牌食用“地沟油”100余箱、油罐散装食用“地沟油”30余吨,查实销售了100余吨。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六、故宫失窃案
2011年5月8日,正在故宫进行临时展览的《交融——两依藏珍选粹展》9件展品失窃。丢失的展品包括宝石手袋和宝石化妆盒,均为香港两依藏博物馆送到故宫进行展出的展品,价值约千万元。案发后58小时,盗宝人石柏魁便被警方抓获。
5月31日,“故宫大盗”石柏魁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2011年9月8日,犯罪嫌疑人石柏魁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七、首例保代涉嫌内幕交易案:前东北证券保代秦宣被逮捕
12月23日下午,中国证监会通报了保荐代表人涉嫌内幕交易被捕一案。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秦宣在担任西南合成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时,泄露并利用其他人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西南合成股票,现已被依法逮捕。
秦宣通过参加相关会议,履行相关职责等,知悉了解西南合成拟收购北医医药这一内幕信息,并将该信息泄露给其朋友周某。周某利用该信息买卖股票,交易金额8399万元,盈利817万元。
泄露内幕信息外,秦宣还利用“任某某”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股票,交易金额140万元,获利23万元。证监会已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秦宣被依法逮捕,目前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八、"天上人间"副总介绍卖淫案
年仅24岁的孙立霞,在北京“天上人间”歌舞厅营业部任副总经理期间,多次介绍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以涉嫌介绍卖淫罪公诉。
11月26日,法院认为,孙立霞为谋取私利,介绍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故认定孙立霞犯介绍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罚金8000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介绍卖淫罪
九、青岛聂磊涉黑案
12月20日至12月30日,引发全国公众关注的青岛聂磊涉黑案件在胶州市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以来,被告人聂磊、姜元、任昊等人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以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办游戏场所等方式,聚敛了大量财富。公诉机关认为,聂磊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天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刑辩律师钱列阳担任犯罪嫌疑人聂磊的辩护人。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立法动态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2011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是:对非法集资案件应当按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并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
二、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十一条之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其他动态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案例。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增强运用指导性案例的自觉性,以先进的司法理念、公平的裁判尺度、科学的裁判方法,严格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好类似案件,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公布四个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刑事案例两个,分别是:
(一)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1、基本案情:
2003年8、9月间,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低价获取100亩土地等提供帮助,并于9月3日分别以其亲属名义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南京多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多贺公司),以“开发”上述土地。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2004年6月,陈某以多贺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及其土地转让给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潘玉梅、陈宁以参与利润分配名义,分别收受陈某给予的480万元。2007年3月,陈宁因潘玉梅被调查,在美国出差期间安排其驾驶员退给陈某80万元。案发后,潘玉梅、陈宁所得赃款及赃款收益均被依法追缴。
2004年2月至10月,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南京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迈皋桥创业园购买土地提供帮助,并先后4次各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给予的50万元。
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潘玉梅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受让金桥大厦项目减免100万元费用提供帮助,并在购买对方开发的一处房产时接受该公司总经理许某某为其支付的房屋差价款和相关税费61万余元(房价含税费121.0817万元,潘支付60万元)。2006年4月,潘玉梅因检察机关从许某某的公司账上已掌握其购房仅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况而补还给许某某55万元。
此外,2000年春节前至2006年12月,被告人潘玉梅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迈皋桥办事处一党支部书记兼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高某某人民币201万元和美元49万元、浙江某房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范某某美元1万元。2002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陈宁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迈皋桥办事处一党支部书记高某某21万元、迈皋桥办事处副主任刘某8万元。
综上,被告人潘玉梅收受贿赂人民币792万余元、美元50万元(折合人民币398.1234万元),共计收受贿赂1190.2万余元;被告人陈宁收受贿赂559万元。
2、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以(2008)宁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玉梅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潘玉梅、陈宁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2009)苏刑二终字第00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潘玉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3、指导意义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解决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问题。该案例确认: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的名义或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未谋取利益而受贿的、以及为掩饰犯罪而退赃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从而对近年来以新的手段收受贿赂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导。
(二)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26岁)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王志才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志才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2、裁判结果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以(2009) 潍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志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以(2010)鲁刑四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以(2010)刑三复22651920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王志才死刑,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3、指导意义: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旨在明确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具体条件。该案例确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方反应强烈,但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依法决定限制减刑能够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这有利于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又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7·23”动车事故问责54名责任人
12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汇报。
调查结论称:上海铁路局相关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在设备故障发生后,未认真正确地履行职责,故障处置工作不得力,未能起到可能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损失的作用。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铁道部和上海铁路局存在处置不当、信息发布不及时、对社会关切回应不准确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会议不仅明确了“7·23”事故的发生原因,也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作出了相应的处罚,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铁道部原副总工程师兼运输局局长张曙光,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总经理、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骋3人被认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于相关责任人员是否涉嫌犯罪问题,司法机关正在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注:以上通讯源自各网络及新闻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