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0-18 15:30:45 文章分类:
天达刑事法律通讯
(2012年第4期)
◆司法动态
一、青岛聂磊黑社会案
3月20日,备受关注的“聂磊涉黑案”32名主犯由青岛市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主犯聂磊犯十宗罪,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青岛中院审理查明,1995年起,被告人聂磊以狱友、邻居、亲戚等关系,纠集被告人姜元、卢建强、史殿霖、王群力等人成立青岛群力置业有限公司等开发房地产,在青岛市开办红星游乐城、福满多娱乐城等游戏、赌博场所,聚敛了大量财富。1998年后,聂磊吸纳、招募社会闲散人员、劳改劳教人员,逐步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查明,被告人聂磊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成立全濠实业有限公司,开发、购置如意大厦及明珠花园等多处房地产,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开设新艺城夜总会,组织妇女异性陪侍、卖淫,获利数千万元;开设地下赌场,牟取暴利;成立暴力团伙,大肆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十多年来,聂磊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致2人死亡、1人重伤、13人轻伤、8人轻微伤,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13支。此外,被告人聂磊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打压竞争对手,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大。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聂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亿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另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磊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其认罪态度较好,但综合全案罪行严重,决定不对其从轻处罚。
另有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各被告人除一人因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外,其他分别被判处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买卖枪支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枪支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罪
二、常熟美女老板跑路案
3月5日以来,常熟警方陆续接到20余名群众反映,苏州凯维隆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顾春芳以经营煤炭生意、资金紧缺为由,采用借款付息手段借得大量钱财后无法偿还,人已失踪。常熟警方于22日对顾春芳涉嫌经济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并办理刑事拘留手续上网进行追缉。于3月27日在上海警方协助下,在上海将其抓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顾春芳从2008年起以经营煤炭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以年息25%至30%的高额利息或高额利润为诱饵,分别向顾某、李某等20余名群众借款人民币达4亿元。
因顾春芳曾被常熟当地人誉为“第一美女老板,其案发引起了广泛关注。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三、石柏魁盗窃故宫宝物案
2012年2月17日,轰动全国的石柏魁故宫盗宝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前,检方以涉嫌盗窃罪将此案公诉至法院,认定被盗9件展品投保金额41万元,其中3件丢失品投保仅15万元。2011年5月,正在故宫博物院展出的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多件展品被盗,案发58小时后,犯罪嫌疑人石柏魁在北京一网吧被捕。
2012年3月19日上午,该案在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宣判。“故宫大盗”石柏魁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发还被盗单位及被害人。
判决书认定:石柏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盗窃展品,情节特别严重,又系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而对于石柏魁此前的“临时起意”辩解,法院表示,检方也未指控其“预谋盗窃”。但鉴于石柏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四、哈尔滨杀医案
3月23日下午,黑龙江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发生一起年仅17岁、2年就诊6次的患者因对医生医疗建议不满,在医院内刀捅医生的恶性伤害事件,造成一名医生死亡、三人重伤。
目前,该患者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
法条链接: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犯罪量刑原则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立法动态
一、十一届全国人大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3月14日的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进行了首次修正,这是时隔16年之后,刑诉法的再次大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修改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
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此,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这次修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很大的进步。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作了严格限定,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为了体现适用死刑的慎重,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修改后的刑诉法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制度、强制措施制度、审判程序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从立法层面上缓解了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遇到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质证难等问题。
对刑诉法的具体解读详见北京天达刑辩团队及本人的博客。
◆其他动态
一、香港廉署又掀廉政风暴
香港廉政公署发言人29日傍晚证实,该署拘捕了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两名高层人员及一名香港特区政府前主要官员,怀疑他们涉嫌贪污。发言人还表示,调查仍在进行中,廉署现阶段不会再作进一步评论。发言人说,被捕人士涉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该上市公司另一名高层人员以及其他4名人士,也因涉嫌与这宗案件有关,较早前被廉署拘捕。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当日傍晚也就此发表声明。声明说,律政司有既定机制确保检控决定公平公正。
声明说,律政司司长作为律政司的首长,会确保整个个案均根据妥当及适当的程序处理,并严格遵照法律及检控政策行事,并表示廉政公署的调查仍在进行中,律政司现阶段不会作进一步评论。
二、何挺:重庆交巡警获民众广泛赞誉一定要坚持下去
据重庆日报报道,3月31日,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何挺到江北、渝中基层公安机关调研公安工作,看望慰问一线民警。
在考察调研交巡警工作时,何挺指出,近年来,全市交巡警在维护社会治安大局平稳和交通安全畅通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得到了人民群众广泛赞誉。只要是群众拥护支持的、社会效果好的、法律规定的、职责之内的,对防范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有益的工作,我们一定要坚持下去。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实事求是,尊重基层,尊重实践,尊重科学,加强调研,科学定位职责,优化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注:以上通讯源自各网络及新闻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