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通讯(2012年第5期)

时间:2012-10-18 15:31:53    文章分类:

天达刑事法律通讯

(2012年第5期)

◆司法动态

一、故宫失窃案

2012年3月19日,故宫失窃案在市二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罚金1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石柏魁不服上诉。

一审审理查明,2011年5月8日,石柏魁趁人不备,潜入故宫斋宫内的夹道处,避开清园的工作人员,断开斋宫配电室安防系统电源,采用撬锁、破窗、破墙等手段进入诚肃殿,打破展柜,窃得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在此展出的9件展品。

2012年5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驳回“故宫大盗”石柏魁的上诉,维持一审13年判罚的判决。

市高院终审认为,一审法院对该案事实及所盗物品数量及价值的认定,于法有据。石柏魁曾因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受过处罚,后又在国家重点文保单位盗窃展品,系多次盗窃,犯罪主观恶性大,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一审法院鉴于其有坦白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二、中央民族歌舞团原团长贝宇杰贪污受贿案

2012年5月15日,中央民族歌舞团原团长贝宇杰因贪污腾格尔等演员劳务费和歌舞团招标过程中受贿,被市一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贝宇杰从2003年8月开始,担任中央民族歌舞团团长,负责该团的全面工作。中央民族歌舞团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所属的国有事业单位。贝宇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9万元,并两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31万元。

法条链接:

1.《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2.《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三、武汉建行网点爆炸案

2012年5月1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武汉建行网点爆炸案作出一审宣判,该案主犯王海剑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犯王伟、王安安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2011年12月1日3时许,王海剑携带自制的爆炸物和两袋水泥骑窜至武汉市雄楚大街1070号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将爆炸物放置在门前人行道上。当日17时30分许,当银行职员将钱箱提出银行准备送上运钞车时,王海剑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了爆炸物。当场致2人死亡,15人受伤,并致财产损失12.7万元。爆炸后,王海剑抢劫钱箱未遂,骑摩托车逃离案发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共同预谋并参与了犯罪过程。其中,王海剑具体实施了爆炸,犯罪情节恶劣,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属主犯;王伟、王安安协助了王海剑的犯罪,属从犯。

法条链接: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2.《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爆炸罪

四、云南住建厅原副厅长陈锡诚受贿、贪污、玩忽职守案

公诉机关指控:陈锡诚在担任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手续办理、建筑企业资质审核和他人职务晋升等事项中,为相关公司及个人谋取利益,自1999年6月至2010年11月,索要和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90万,港币2万元。2007年1月,陈锡诚利用其担任云南省建设厅副厅长兼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理事长的职务便利,在对该协会财务支出的审批中,审批报销其个人购买的黄金制品,非法占有公款69800元。

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陈锡诚在担任云南省流动人口出租房昆明试点建设项目指挥部指挥长期间,不认真履行指挥长的职责,导致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惠民举措得不到落实和国家优惠减免的8112959.96元费用流失,构成玩忽职守罪。

2012年5月9日上午,该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锡诚表示认罪服法。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法条链接:

1.《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2.《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3.《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

五、原阳江市公安局副局长冯仕儒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2年5月15日,原阳江市公安局副局长冯仕儒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在阳江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阳江市检察院指控冯仕儒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徇私枉法等6项罪名。

据公诉方指控:1997年至2007年,冯仕儒在阳江公安局任职期间以及调离公安局后,通过多种途径与方式先后多次收受阳江黑社会“老大”林国钦、许建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61万元、港币667万元。冯仕儒在春节和中秋节前收受林国钦的“利是”贿赂款,多次在澳门收受林国钦或其委托人送的贿赂款,利用装修其位于阳江市区某茶楼的机会,收受林国钦的贿赂款,在经营该茶楼期间,多次到澳门购买燕窝或冬虫草回来销售,货款由林国钦支付。

法条链接:

1.《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

六、北京市地税局原局长王纪平,因贪污、受贿案

2012年5月9日北京市地税局原局长王纪平,因贪污、受贿被市一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1年9月,王纪平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到市地方税务局担任局长后,着手倡导税控机改革,将手写发票改为机打发票,大力推动税务信息化进程,意图更好地防止偷税漏税。检方称,与此同时,王纪平也在利用税控机具的招投标,为自己谋利。他插手税务机具的生产商、经销商及相关业务代理商的选定事宜,向下属官员打招呼,左右招投标结果,令其关联公司中标。据指控,王纪平的贪污发生在2002年至2004年10月期间,贪污数额为1047万元。

据指控,2002年至2009年期间,王纪平单独或伙同其亲属,利用担任市地税局局长之便,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产品采购、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山东浪潮商用系统公司及创意未来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钟小春等单位及个人的款物共计价值435万余元。

法条链接:

1.《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2.《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七、云南“绿大地”案

2011年9月6日,绿大地公司及何学葵等5人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一案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年11月,法院判决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400万元;何学葵等5人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其他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两年执行不等。

一审判决生效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月20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抗诉机关认为,该案持续造假时间长、犯罪性质恶劣、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及其严重,判决虽在法定幅度内量刑,但明显偏轻,且未区分5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律判处缓刑不符合法律规定,仅对绿大地公司判处400万元的罚金也明显偏轻,罚不当罪。

5月7日和8日两天,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涉嫌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由于当事人众多,案情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法条链接:

1.《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罪

2.《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八、湖南央企伪造政府公章造假案

为达到少替职工缴纳社保资金的目的,地处湖南省益阳市的原国有七一五矿,伪造了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化县劳动局等相关单位假公章12枚和个人私章两枚,给部分职工造假档案并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

2012年4月28日,已调其他单位任职的原国有七一五矿矿长郭明华和原矿劳动人事科工作人员蒋照开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被赫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

1.《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2.《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九、山西长治公务员招考舞弊案

2011年,山西长治籍考生宋江明在参加山西省行政机关2011年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获得笔试第一、面试第一、总分第一,却因体检血红蛋白不合格落榜。宋江明自己找了三家医院做检查,结果均显示合格。消息发布后,陕西省纪委介入,2012年1月16日,山西纪委通报了长治市公务员录用舞弊案,共10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8人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2年4月25日,该案在长治郊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首批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该案一审判决:长治市人社局原副局长赵波、公务员管理科原科长吉新瑞犯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受贿罪,二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年零6个月;递补考生家长贾志红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期两年执行;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健康体检科原主任韩玉梅、原检验师杨文芳犯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判处韩玉梅有期徒刑1年,杨文芳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

法条链接:

《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

◆其他动态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继去年12月20日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后,于2012年4月13日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这是落实推进中国特色案例制度,总结审判经验,确保司法公正公开,正确、统一实施法律和司法政策,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的又一有力举措。

此次发布的4个指导案例,行政和民事案例各2个,是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所确立的标准和程序精心编选出来的,亮点较为突出,体现在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自由处分权、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指导案例5号是一个规范工业盐管理的典型案例,该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这不仅对工业盐管理,对其他方面的行政管理也有参照意义。指导案例6号从立法本意出发,将法律没有明文列举的“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也列入必须举行听证的范围,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对于促进依法行政意义重大。指导案例7号涉及抗诉、当事人撤诉和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裁定适用范围等法律适用问题,对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指导案例8号是准确适用公司法第183条、妥善处理公司僵局问题的典型案例,既严格限定了公司解散的条件,又依法保护了股东权利,有利于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中国正修法治理“三非外国人”主要城市将设拘押所。

非法入镜、非法居留、非法工作,非法犯罪的外国人中“三非”问题突出。“三非”外国人无生活来源,无稳定住所,无正当职业,甚至专门从事非法犯罪活动。目前在北京,每天实际存在的外国人将近20万,他们在北京、旅游、工作、生活,居住在北京市所有的行政区县。当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员融入北京的同时,一些外籍不法人员也借机混杂期间,制造的非法犯罪事件时有发生,为此,北京市公安局为了维护首都涉外治安秩序,将利用多警种联动的整体优势,采取重点社区清查,重点部位定期整治,严格审查签订申请等措施。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镜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为1980年公布实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依据的也是1996年原劳动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多年未曾修改。然而这一现状有望在今明两年有所改观。公安部出境管理局在积极推进《出入境法》出台的工作,把中国人出境入镜管理法和外国人入镜出境管理法两法合一,这个法现在正在人大审议过程中,估计可能最快今年年底或者明年就出台。

三、北京警方端掉特大贩毒团伙,斩断跨省运毒通道

北京警方昨日披露,历时178天,转战两省三地,打掉了一个以徐某为首的贩毒团伙,斩断了一条长期由四川向北京贩运毒品的通道。此案共刑拘涉毒嫌犯6名,收缴冰毒、海洛因、冰毒片剂等各类毒品共计2500余克,毒品添加剂497.3克。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注:以上通讯源自各网络及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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