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0-18 15:40:45 文章分类:
天达刑事法律通讯
(2012年第10期)
◆司法动态
一、佛山小悦悦案
2012年9月5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小悦悦案被告人胡军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胡军驾驶机动车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五金城内,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害人小悦悦),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军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并请求从轻处罚。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军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胡军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案发后赔偿被害人部分医疗费,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胡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少女面对性侵捅死裸体大叔一审获刑4年
备受社会关注的90后少女故意杀人案10日在广州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旋某琦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介绍,2011年5月晚上,旋某琦打算从广州火车站乘车前往厦门,但未买到当天的票,因无钱住宿,旋某琦轻信主动搭讪的“好心大叔”杨某,跟随对方到出租屋休息,却遭遇性侵犯,旋某琦在慌乱间,用从墙上取下的匕首将杨某捅死。
2012年5月,广州中院使用远程视频审理该案。庭审中,控辩双方重点围绕两个焦点问题展开:一是旋某琦为何不趁被害人洗澡时逃跑?旋某琦称被害人恐吓说如果逃跑就要杀了她,于是她将墙上的匕首取下来准备吓唬对方;二是为何杨某已经失去反抗能力还要继续捅刺?旋某琦说看到对方还在动,就拿刀继续捅向他的头部。
法院审理查明,持刀反抗强奸是正当防卫,被害人倒地后继续捅刺构成故意杀人。被害人杨某将旋某琦诱骗至出租屋内,向旋某琦提出性要求遭到拒绝后,威胁旋某琦如果不从就杀死她,杨某的行为已对被告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实质威胁。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为反抗强奸将被害人刺倒的行为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造成被害人伤亡,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而根据旋某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杨某被刺倒后,旋某琦因害怕杨某没死会起来报复她,又持刀砍刺杨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杨某被刺倒后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但旋某琦因害怕杨某没死而将其杀死,属于假想防卫。
法院认为,被告人旋某琦在实施正当防卫之后继续持刀故意杀害已丧失侵害能力的被害人杨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旋某琦的故意杀人是因被害人的强奸行为而引发。另外,旋某琦在正当防卫中将杨某刺倒,尸检显示杨某当时已生命垂危,即使没有后续的砍刺头部行为,得不到及时救治的杨某也会因失血过多而休克死亡。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旋某琦刚经过剧烈的抗争,心理尚处于恐惧和紧张之中,为彻底解除威胁才将已失去侵害能力的杨某杀害,结合杨某有先行侵犯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的事实,因此可认定被告人旋某琦杀人的主观恶性不大,虽其犯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
鉴于被告人犯罪时年仅18周岁,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三、前空姐海外代购获刑11年
据媒体报道,离职空姐李某在淘宝开店做海外代购,多次大量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偷逃税款高达113万余元。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
离职空姐被判11年把一贯低调的代购业推到了风口浪尖。一位在淘宝平台上从事代购业务的商户向《第一财经日报》表达了他的担忧。据他了解,被判刑的李某所经营的店在淘宝化妆品生态中连前200名都未必能排进。如果国家按照这一标准进行严格打击的话,可能有十多万人被牵连其中。对此,网络经济观察家吕本富此前在媒体上表示,跨国小额贸易的消费需求应该得到满足和正视。他认为,不少网上代购店是集中了零散的游客捎带规定额度以内的商品,应是合法行为。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比较欠缺,建议尽快完善。上海周律师表示,按照我国刑法第153条的规定,偷逃113万余元税款的空姐被判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处刑11年并不为过。不过,如果多个携货入关者每次携带商品价值均低于海关免征额度5000元人民币,再将其交与第三方销售者就不同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玉胜教授认为,偷逃税在刑法里确实专门有一个逃税罪,但是这个逃税,它是指我们在日常的经营活动当中,或者作为公民个人他去逃避国家应该缴纳的税款,这样的一种行为。而走私它是一种特别的犯罪,是逃避海关监管和不缴纳关税这样一种行为。作为这样的行为来看,实际她是在通过向海外购买免税的商品再到国内来销售,行为本身在性质上她属于走私,所以不能够按照普通的逃税罪来处理,而应该按照走私罪来处理。
不过,多数业内人士对未来仍较乐观,他们认为“李某案”估计不会继续发酵,“代购业本身有不少正能量,政府应该不会封死道路。”
淘宝网也回应称,他们呼吁海外代购商家遵守法律法规,增强守法意识,力保合法经营。相关知情人士称,淘宝全球购平台也一直在与代购商户群体做沟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罪
四、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案获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2年9月17日、1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案。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立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5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立军后来要求重庆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对薄谷开来涉嫌杀人案重建档案、调查补证、保留物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积极协助复查,为公安机关侦破该案起了重要作用,可以对徇私枉法罪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立军犯叛逃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叛逃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立军犯有数罪,根据《刑法》第69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立军揭发了他人重大违法犯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办发挥了重要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68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受理此案后,及时向王立军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并通知律师会见被告人,查阅全案卷宗,充分保障了王立军的诉讼权利。因起诉指控王立军所犯叛逃罪和滥用职权罪涉及国家秘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17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两罪,于9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起诉指控王立军所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有关证据,王立军及其委托的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在公开开庭审理阶段,王立军的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2012年9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宣判,王立军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立法动态
一、两高8月21日发布的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及其性质类法律文件的决定,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201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三个决定均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详细内容见链接网址: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7231。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397225。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7224。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
2012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四部门针对近年来,一些地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十分突出,由此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的现象,联合下发通知,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规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依照刑法第12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条、第14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定罪量刑和立案追诉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立案侦查工作。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此类案件,对符合逮捕和提请公诉法定条件的,要依法予以批捕、起诉;要加强对移送立案案件的监督,对应当移送而不移送、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要及时监督。人民法院对于起诉到法院的此类案件,要依法从快审判。
◆其他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涉黄涉非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公布王同林等传播淫秽物品案、王庆刚侵犯著作权案、张文坤等非法经营案三起涉黄涉非犯罪典型案例。据了解,今年以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全国组织开展了打击非法出版物专项行动、集中整治淫秽色情出版物及信息专项行动,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效。各地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公正审理了一批“涉黄涉非”案件,有效地惩治了犯罪分子,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案例一
王同林等传播淫秽物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同林,男,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
被告人杨剑华,男,汉族,1959年10月29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
被告人黄勇,男,汉族,1989年10月31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
被告人梁伟,男,汉族,1991年9月28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
被告人王喜群,男,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某色情网站版主。
被告人李恒军,男,汉族,1990年9月13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
被告人席亮亮,男,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某色情网站版主。
被告人叶波,男,汉族,1987年6月9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
被告人郝志朋,男,汉族,1991年1月20日出生,某色情网站版主。
被告人韩金波,男,汉族,1988年5月3日出生,某色情网站版主。
2011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同林、杨剑华、黄勇、梁伟、王喜群、李恒军、席亮亮、叶波、郝志朋、韩金波明知他人创建的某色情网站为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网站,仍然先后申请为该网站的版主、超级版主,并分别对网站指定的版块进行管理,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电子信息。具体事实如下:2011年6月3日至2012年1月1日,王同林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电子图片计6597件,淫秽小说计2441件,共计9038件。2011年5月10日至2012年2月15日,杨剑华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电子图片计8717件。2011年11月16日至2012年2月15日,黄勇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电子图片计8406件。2011年7月11日至2012年2月15日,梁伟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电子图片计8285件。2011年6月27日至同年12月31日,王喜群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视频计565个。2011年11月11日至2012年1月1日,李恒军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视频计349个。2011年6月13日至2012年2月15日,席亮亮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小说计3359件。2011年7月14日至2012年2月17日,叶波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电子图片计3128件。2011年8月21日至同年12月29日,郝志朋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电子图片计2448件。2011年7月11日至2012年1月7日,韩金波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内发布淫秽视频计121个。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同林、杨剑华、黄勇、梁伟、王喜群、李恒军、席亮亮、叶波、郝志朋、韩金波在互联网上,允许、放任他人在自己管理的网站版块内发布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同林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杨剑华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黄勇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梁伟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王喜群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李恒军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席亮亮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叶波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郝志朋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韩金波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
王庆刚侵犯著作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庆刚,男,汉族,1977年4月8日出生,个体户。
2007年年底至今,被告人王庆刚陆续多次从河南新乡、河北保定、河间等地印刷、购进大量盗版教辅资料进行批发销售。2011年10月13日,山西省太原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对王庆刚存放于太原市水峪村、港道村和学府街山西大学北门附近的三处库房进行集中收缴,当场查扣待销售的学生教辅资料308403册。经鉴定,其中78044册为侵权盗版教辅资料。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庆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侵犯了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王庆刚作为侵权产品的持有人,侵权产品尚未销售即将查获,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王庆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判处。据此,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庆刚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案例三
张文坤等非法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文坤,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徐艳良,男,汉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黎白娥,女,汉族,1959年3月8日出生,农民。
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文坤从同案人张春应手中购进地下“六合彩”码书在湖北省当阳市零售。从2011年2月份开始,张文坤便从张春应手中及广东省广州市、汕头市等地购进地下“六合彩”码书资料进行批发和零售,其中通过物流托运的方式向被告人徐艳良、同案人黎金娥批发销售各类地下“六合彩”码书资料22222册,销售金额计125725元。
被告人徐艳良及其妻黎金娥从2008年开始从湖南省平江县的老曾手中购进地下“六合彩”码书资料;2009年下半年开始又从被告人张文坤和汕头市等地通过物流运输购进地下“六合彩”码书资料,并于2009年购买了一辆面包车用于地下“六合彩”码书资料的运输。徐艳良购进码书资料后,向被告人黎白娥及湖北省通城县的黎艳娥、李莹春、李丽云、杨安安、湖北省咸宁的李文杰、崇阳、江西修水等地的人进行批发和零售,共计向上述人员批发和零售地下“六合彩”码书资料65797本、码报500份,销售金额计181461.40元。
2008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黎白娥采取支付现金和赊账的方式,从被告人徐艳良手中购进地下“六合彩”码书资料,在通城县隽水镇菜市场摆摊销售,销售金额计65625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坤、徐艳良、黎白娥擅自销售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市场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徐艳良、黎白娥有悔罪表现,且主动缴纳了部分罚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徐艳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黎白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文来源:中国法院网)
二、重庆修订禁毒条例相关规定 罂粟壳禁当食品调料
9月26日,《重庆市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草案在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2011年国务院《戒毒条例》的基础上,强化了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职责。
食品中严禁添加罂粟壳。修订草案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疑似毒品原植物种植区域实地检查,一旦发现,立即铲除。同时,禁止在销售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和幼苗。对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修订草案规定,企业间因转产、停产或生产急需,可转让、赠送、出借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但应在交付之后3日内将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受让、受赠、借入企业报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针对近年来网络贩毒猖獗,出现网络传授制毒方法、网络视频直播吸食注射毒品等新情况,修订草案设定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一旦发现利用网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戒毒提倡以人为本。草案还规定了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社会保障方面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法律教育网)
三、重庆男子彭洪转发打黑漫画被劳教续:将要求国家赔偿
重庆市渝北区礼嘉镇人彭洪,三年前在天涯论坛转发重庆打黑漫画《保护伞》,转发时加点评“这把伞好怪哟”。结果,出现了让他意想不到的一幕:电脑右下角当即弹出对话框,叫他去市公安局网监总队自首。彭洪随即被处劳教两年。2011年9月10日,彭洪被释放。9月10日,被释放已满一年的彭洪终于收到了重庆劳动教育委员会出具的《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书》。
根据重庆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出具的《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书》:经复查,对彭洪的原劳动教养决定不当,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及有关规定,决定撤销对彭洪的原劳动教养决定。
此前,彭洪及律师要到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国家赔偿。但重庆劳动教养委员会拒绝给提供《劳动教养决定书》。没有证据,法院不给立案,关于赔偿等后续,也暂时搁浅。不过,事情总算在拿到《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书》后出现转机。据雷登峰律师所述,接下来会要求提出国家赔偿。目前,雷登峰正在帮助彭洪起草赔偿书。
(本文来源:青年时报)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就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罢免薄熙来全国人大代表职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据悉,9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收到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罢免薄熙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将依法提出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审议并公告。
另悉,28日,重庆市渝中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薄熙来的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本文来源:新华网)
五、菲律宾总统发布行政命令命名“西菲律宾海”
据报道,菲律宾政府12日发布由总统阿基诺三世5日签署的第29号行政命令,将包括中国南海部分水域在内的菲律宾群岛以西海域命名为“西菲律宾海”。
这项行政命令称,菲律宾群岛以西海域,即菲称“吕宋海”(即中国南海部分水域)及其周边海域,将自发布之日起正式被命名为“西菲律宾海”,其中包括“卡拉延群岛”(即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和马辛洛克浅滩(即中国黄岩岛)附近海域。
该行政命令要求菲律宾国家测绘和资源信息管理局制作和出版反映“西菲律宾海”的表格和地图,要求菲外交部向联合国等有关国际机构通报这一所谓正式地理名称,并下令所有菲政府机关、学校在今后的文件、课本及国内外往来信件中必须使用“西菲律宾海”的名称。
中方一贯强调,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有着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
(本文来源: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