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2-06 14:56:04 文章分类:
天达刑事法律通讯
(2012年第11期)
◆司法动态
一、“8·30”深航“诈”弹案在湖北襄阳开庭
影响恶劣的“8·30”深航“诈”弹案于10月17日在湖北襄阳市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犯罪嫌疑人熊毅涉嫌编造恐怖信息罪被起诉。经过1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和控辩双方的法庭辩论,襄阳市高新区法院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
案情回顾:2012年8月30日,被告人熊毅得知其债主熊某某即将乘飞机到东莞向其索债。为阻止或迟滞熊某某到东莞,被告人熊毅利用某通信技术公司的“任意显”功能,虚拟襄阳市电话号码,拨打广东省深圳机场的客服投诉电话,称刚刚起飞的襄阳至深圳ZH9706次航班上有爆炸物,并将于起飞后45分钟爆炸。随后深圳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启动公司一级应急响应程序,协调管制部门指挥飞机备降。武汉天河机场立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程序。ZH9706次航班飞行53分钟后备降武汉天河机场。据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显示,此次事件中仅深航公司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05771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毅的行为涉嫌编造恐怖信息罪。控辩双方的焦点是量刑标准。公诉方认为,熊毅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应以编造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方认为,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对严重性进行明确规定前,本案的严重后果是没有法理依据的,对熊毅的量刑应该在5年以下。
被告人熊毅在法庭作最后陈述时深表悔意并就自己的行为致歉,希望法官能够轻判,给其一次悔改和报答社会的机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二、哈医大杀医案17岁被告被判无期 赔款68万
2012年10月19日上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四名医生被杀、伤案进行一审宣判,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李梦南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68万余元。
2012年3月23日9时许,李梦南与其祖父李禄到哈医大一院五号楼五楼风湿免疫科治疗李梦南所患强直性脊柱炎。因李梦南还患有继发性肺结核,故医生建议先治愈肺结核,再治疗强直性脊柱炎,李禄对此表示理解,但李梦南对治疗方案产生误解,认为医生故意刁难不给其看病,遂产生杀人之念。
当日16时许,李梦南在哈医大一院住院处附近购买了一把水果刀,来到该院风湿免疫科医生办公室,持刀刺该科实习医生被害人王浩(男,殁年28岁)颈部一刀,刺医生被害人王宇(男,32岁)头面部及左腕部数刀,刺实习医生被害人于惠铭(女,25岁)头部一刀,刺医生被害人郑一宁(女,30岁)面部一刀、右耳部一刀。王浩因颈部被刺致右颈静脉损伤,失血死亡;王宇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九级残,右眼部损伤构成轻伤、十级残,左腕部损伤构成轻微伤;郑一宁面部损伤构成轻伤,右耳廓损伤构成轻微伤;于惠铭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于惠铭报警。17时许,公安人员将李梦南抓获。
哈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梦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死一人,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梦南因对医生的治疗建议产生误解,为发泄不满事先购买尖刀,连续刺杀多名医务人员,造成严重伤亡后果,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应依法惩处。法院对于“医院存在过错,应从轻处罚”、“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但采纳了“李梦南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不适用死刑”的辩护意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东清、赵春云、王宇、郑一宁所提赔偿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三、温岭虐童案
10月25日,浙江省温岭市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颜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目前已被当地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为其拍“拎耳照”的童某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七日。日前,童某因为拘留时间满7天被释放。
颜某在园内把一孩子的两只耳朵拎着往上提,并叫另一教师用手机拍下这一幕。这张照片被曝于网络,颜某本人的网络空间也被发现有多张虐童照。此事遭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两名涉事教师被幼儿园辞退。据了解,童某并没有参与虐童,但对颜某的虐童行为没有加以制止或检举。事发后,她感到后悔。
温岭警方刑拘颜某的理由是: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发后,关于涉嫌罪名的定性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强烈质疑和激烈讨论。2012年10月25日,警方对该罪名有以下解释:颜某涉及的可能有四项罪名: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及寻衅滋事罪。颜某的行为造成受害人恐慌、害怕等后果,符合寻衅滋事的立案标准。理由如下:
对于虐待罪,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虐待儿童罪,刑法规定,虐待指的是虐待家庭成员。
对于侮辱罪,告诉才处理案件,可以由受害人家长向法院自诉。
对于故意伤害罪,只有受害人伤势达到轻伤以上结果,才符合这一罪。
对于寻衅滋事罪,按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四、广西副教授用精液做药引治疗妇科病被判强奸
广西副教授马林用精液做药引治疗妇科病涉嫌强奸罪一案,2012年9月1日,此案二审开庭后,二审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2010年8月26日,马林被抓,当时检察院不予批捕,理由:王娟在公安机关两次询问笔录中陈述自相矛盾,第一次说没受到殴打、威胁,发生关系时完全清醒,第二次则说是在催眠状态下发生了性关系;而马林自始至终否认与王娟发生性关系,“阴道的精液是药引,与其他药物一起预先配置使用。”
据此,检方认为,是否发生性行为无充足证据予以印证,马林辩解的配方、治疗方法,“虽无科学依据,但尚无证据能够合理排除其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结论。”
2010年10月,他再次用自己的精液配药,为一位女同事治疗妇科病。
2011年3月18日,马林再次被捕,南宁青秀区检察院指控他犯“强制猥亵妇女罪”。
2012年7月23日,南宁青秀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马林构成强奸罪,并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理由:马林利用被害人对医生的信任,在空间条件完全由马林主导的现场,以欺骗手段致患者不知反抗而被奸淫。
马林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中院上诉。
2012年9月1日,此案二审开庭,马林的律师仍然做无罪辩护,其核心理由是没有与王娟发生过性关系,也不具备发生性关系的条件:一是明知王娟患可感染的妇科病,正常男人不可能与其发生关系,况且他是医生;二是王娟男友是其朋友,而且是名警察,他不可能去冒犯;三是保健床的支架呈“内八字”字状,有公安的原始证据,人无法进入患者两腿之间,只能在一侧操作。马某律师还认为,若在办案之初,警方能对分泌物中的精子做定量分析检测,如果精子检测出已经死亡,那么就可认定是已经灭活灭菌的药引,马某即是清白;如果精子被检测出是活的,那么可说明两人之间有性关系。如今,并未做该定量分析检测,也不能排除精液是由药引而带入的可能性,根据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的原则,马某应为无罪。
案情回放:马林是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副教授,2003年,他就开始尝试用精液、红霉素、醋酸地塞米松、生理盐水等配置偏方,免费为妇女治疗妇科病。
马林在给王娟治病时,按照以前的做法,马林给她做了经络穴位保健。王娟觉得效果不错,又来了几次。2010年8月25日下午,王娟再次来做保健,在保健床上,马林用穴位器给她做会阴穴保健,又用棉签在会阴穴涂药。由于操作不慎,涂药时,极少量药引被带进王娟的阴道。当时马林并不在意,稍作擦拭,他觉得这些药引已经酒精消毒处理,灭活灭菌,什么问题都没有。不过,上厕所发现阴道有液体的王娟,追问马林后得知药液成分是精液后,认为马林强奸了她。于是案发。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妇女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1款:非法行医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
五、武汉工地电梯坠落事故案七名责任人被批捕
10月19日下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对“9·13重大责任事故案”犯罪嫌疑人王君、易少锋、易金堂、肖锦全、丁炎明、魏劲松、杜三武等七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据了解,2012年9月13日,武汉市东湖风景区东湖村东湖景园工地突发升降机坠落事故,升降机内19名民工无一幸免,震惊全国。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事故立案侦查。
经查,当天下午13时10分许,“东湖景园”项目部C区7-1号楼的外墙粉刷工周洪福、明春梅等14人,与电梯安装人员孙惠芳、蒋文杰等5人,共计19人,在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乘坐施工升降机上工。当升降机升至28楼时,吊笼失去控制,瞬间朝左侧倾翻并坠落,导致19人全部坠地身亡。
10月12日下午,武汉市公安局向武汉市检察院提请批捕。
10月16日全天,检察官逐一提审了七名犯罪嫌疑人,锁定其重大责任。
10月19日下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六、海峡两岸共同打击跨境犯罪 13名台湾犯罪嫌疑人和通缉犯被移交遣返
11月1日15时许,在大陆落网的10名台湾犯罪嫌疑人和3名台湾通缉犯在福建厦门被正式移交台湾方面。这是两岸执法部门紧密协作共同打击跨境犯罪的又一成果。
今年8月以来,在公安部统一组织指挥下,福建、广西、广东公安机关先后与台湾执法部门密切合作,抓获涉嫌拐骗强迫和组织大陆妇女到台湾卖淫、故意杀人犯罪的10名台湾犯罪嫌疑人和3名台湾通缉犯。根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大陆公安机关将10名台湾犯罪嫌疑人移交台湾相关部门,同时遣返3名台湾通缉犯。
据介绍,今年2月,台湾移民部门向大陆警方通报,发现一拐骗大陆妇女到台湾强迫卖淫的犯罪团伙。该团伙以“假结婚”方式诱骗大陆妇女赴台,集中看管限制人身自由。同时,在厦门建立秘密据点,设立招嫖网络电话,遥控指挥在台“马仔”强迫被拐骗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妄图以此逃避两岸执法部门的打击。今年9月,广西公安机关发现一台湾犯罪团伙以介绍赴台“假结婚”为名,组织多名大陆妇女赴台湾从事卖淫活动。经查,该团伙主犯蔡惟成因犯贩运人口罪被台方通缉。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立即部署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工作,查明三个分别以台湾居民王俊翔、李明隆、蔡惟成为首的拐骗强迫、组织妇女卖淫犯罪团伙。近日,两岸执法部门同步开展集中抓捕、解救行动,一举摧毁强迫卖淫窝点和秘密据点5个,抓获王俊翔、李明隆等33名犯罪嫌疑人,其中包括蔡惟成等2名台湾通缉犯,解救大陆被拐妇女9名。
今年10月,台湾警方向大陆警方通报,台湾桃园县一名民意代表被害,犯罪嫌疑人叶文苑潜逃至广东省藏匿,请求协助抓捕归案。公安部立即部署成立专案组,于10月12日晚在叶文苑企图通过珠海拱北口岸出境时将其抓获。
2009年4月《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订以来,两岸执法部门在打击电信诈骗、打击拐卖犯罪、缉捕遣返犯罪嫌疑人等领域开展务实合作,进一步扩大了两岸执法部门合作范围,拓展了执法合作领域。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大陆警方高度重视涉台案件侦办,将不断加大两岸执法合作的力度,严厉打击侵害两岸民众切身利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七、湖南洞口高考提前收卷案一审宣判 司铃员获缓刑
10月下旬,备受社会关注的湖南邵阳洞口九中高考考点提前收卷案,经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肖浴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现年54岁的肖浴龙,大专文化,原系洞口县第九中学职工。2012年高考期间,肖浴龙受洞口县教育局委托担任洞口九中考点司铃员,负责播放高考信号铃声。6月8日上午开考综合科目时,按照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信号表规定,应当在上午11时30分播放考试结束铃声,但肖浴龙因疏忽大意,在11时25分12秒就播放了考试结束铃声。该事件的发生致使洞口九中考点35个考室1050名考生提前4分48秒交了卷。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浴龙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高考司铃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错误播放考试终了铃声信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
◆立法动态
一、为确保刑诉法有效实施,我国对《律师法》等7部法律“打包”修改
为解决法律规定间的衔接协调,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得到正确有效实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3日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监狱法等7部法律的18个条款拟作出修改以与新修改的刑诉法相衔接。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暂不修改,拟统盘研究后修改。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改完善。为解决法律规定间的衔接协调,确保修改后的刑诉法得到正确有效实施,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打包”对监狱法、律师法(详见上文)、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和人民警察法等7部法律个别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经过对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清理,决定草案相应地对监狱法作了7处修改,对律师法作了6处改动,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和人民警察法各作了一处修改,共18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2012年10月26日予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决定》共有6条,本次修改主要是依据即将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原《律师法》进行相应修改,主要涉及到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如阅卷权,会见权,辩护权,保密义务等。
《决定》明确,“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决定》指出,辩护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扩展到“本案的案卷材料”、侦查机关对律师涉案情况及时通知其所在律所或协会、家属义务。
《决定》规定,律师的保密义务及例外:“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链接: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9749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9752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9751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9750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9745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9748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9747
二、最高检: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细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标准,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
《决定》指出,要着力贯彻党和国家对涉罪未成年人特殊的方针、原则和法律、政策。坚持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穿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始终。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及帮教条件等因素,进一步细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标准,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要注重矛盾化解,坚持双向保护。
《决定》要求,着力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
《决定》要求,要着力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未检的各项特殊工作制度,如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听取律师意见制度、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亲情会见制度、快速办理机制、刑事和解制度、分案起诉制度、量刑建议制度、不起诉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决定》强调,要着力促进政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和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建设。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沟通,统一执法标准,形成工作体系和合力。
《决定》强调,要着力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领导。
链接:
《最高检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9881
三、历经三十年,《精神卫生法》获准通过
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了《精神卫生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精神卫生法》共分7章85条,分别为:总则、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最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并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来自医学界、法律界、医学社会伦理学界的多位专家,以不同形式座谈、讨论,并最终以机构或行业协会的名义,递交了自己的立法建议。
其中,来自医学界和法学界的建议,颇有针锋相对的辩论意味。这些建议辩论的焦点,是围绕《草案》中“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收治标准”,也就是社会普遍关注的“被精神病”问题展开。
刚获通过的《精神卫生法》提出,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该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根据该法,精神障碍的鉴定为医学鉴定,而非司法鉴定。法律规定,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法律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法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发展精神卫生事业的责任。
链接:
《精神卫生法》http://www.gov.cn/jrzg/2012-10/26/content_2252122.htm
◆其他动态
一、张军相继被免去最高法副院长职务、被增选为中央纪委副书记
2012年11月3日至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125人出席会议,并列席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全会强调,要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各项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提供有力保证。全会增选张军同志为中央纪委副书记,陈文清同志为中央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副书记。
此前,在10月26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张军被免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二、十七届七中全会确认中央政治局作出的给予薄熙来、刘志军开除党籍的处分
十七届七中全会审议通过中纪委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问题、关于刘志军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今年分别作出的给予薄熙来、刘志军开除党籍的处分。
三、中国作家莫言获诺贝尔文学奖
10月11日,瑞典文学院宣布,中国作家莫言荣获2012年诺贝尔文学奖。瑞典文学院常任秘书彼得·恩隆德评价说莫言的“魔幻现实主义融合了民间故事、历史与当代社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11日致信中国作家协会,对中国当代著名作家、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莫言获得2012年诺贝尔文学奖表示祝贺。
李长春在贺信中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迅猛发展,广大中国作家创作出一大批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优秀作品。莫言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既是中国文学繁荣进步的体现,也是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的体现。
莫言,原名管谟业,生于山东高密县,中国当代著名作家,现任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香港公开大学荣誉文学博士,青岛科技大学客座教授。1980年代中以乡土作品崛起,充满着“怀乡”以及“怨乡”的复杂情感,被归类为“寻根文学”作家。作品深受魔幻现实主义影响。莫言在小说中构造独特的主观感觉世界,天马行空的叙述,陌生化的处理,塑造神秘超验的对象世界,带有明显的“先锋”色彩。2006年荣登中国作家富豪榜第20位,2007年问鼎中国作家实力榜第1名,2011年凭长篇小说《蛙》获第八届茅盾文学奖,2012年10月11日获得2012年诺贝尔文学奖。莫言从1981年开始小说创作,著有长篇小说《红高粱家族》、《红树林》、《蛙》等一大批作品,多次获得国内和国际文学奖。莫言的许多作品已被翻译成多种语言,包括英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日文等,在世界文学界具有较大的影响。
四、《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颁布,规范预付卡的适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预付卡在便利公众小额非现金支付、扩大消费方面的积极作用,防范预付卡被利用进行洗钱套现等违法违纪活动,切实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规范发展、从严管理的思路,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制定并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要求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注:以上通讯源自各网络及新闻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