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2-06 15:04:08 文章分类:
天达刑事法律通讯
(2012年第12期)
◆司法动态
一、湄公河惨案一审宣判,糯康一审被判死刑
2012年11月5日,制造13名中国船员遇害湄公河“10·5”惨案的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6名被告人,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2011年10月5日,两艘中国商贸船只在湄公河“金三角”地区水域遭劫持,13名中国籍船员在湄公河泰国水域被枪杀。公安部、云南省公安厅抽调200多名警力组成专案组,与老挝、缅甸、泰国等方面合作,查明湄公河“金三角”地区特大武装贩毒集团首犯糯康及其骨干成员与泰国个别不法军人勾结策划、分工实施了“10·5”案件。此后,中老缅泰四国执法部门组织了多次围捕行动,成功抓获了糯康、桑康、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主要犯罪嫌疑人。
今年9月20日,“10·5”案件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两天的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出,应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追究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的刑事责任,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追究被告人扎西卡、扎波的刑事责任,以劫持船只罪追究被告人扎拖波的刑事责任。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死刑;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扎西卡死刑;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扎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劫持船只罪判处被告人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判决六被告人连带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六百万元。
作为司法主权第一案,湄公河惨案的判决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特别是对保护境外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湄公河惨案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
法条链接:
《刑法》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运输毒品罪
二、温岭虐童事件后续
10月24日,颜艳红虐童照片事件在微博上曝光后,10月25日,温岭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了颜艳红,又以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了帮助颜艳红拍拎小男孩耳朵照片、颜艳红的同事、还在实习期间的童某。11月5日,当地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温岭市公安局于11月5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
就在大家都等待当地警方下一步行动时,11月16日,温岭公安官方微博称:“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虐童事件经警方深入侦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随后11月16日,温岭警方依法释放颜艳红。
这个结果得到了许多法律界人士的称赞,认为温岭警方具有法治精神,严格按照罪行法定原则在办事。可是也受到了许多民众的质疑。实际上,温岭警方在适用虐待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都不合适的情况之下,做出无罪释放的决定是正确的。这种做法符合了我国刑法上要求的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然而,这样的做法也是违背民意的。温岭虐童事件充分反映了现行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与紧张的关系。但是,法律是严肃的,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应当被贯彻,刑法的谦抑性和最后性应当得到保障。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三、李庄控告重庆市公安局专案组涉嫌徇私枉法获回应
重庆打黑期间,时任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李庄接受委托,成为重庆“龚刚模涉黑案”主要嫌疑人龚刚模的辩护人。当年12月10日,龚刚模向重庆司法机关检举李庄,称李庄教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随后重庆市一中院终审认定李庄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2011年3月29日,就在李庄即将刑满释放之时,又被追究“遗漏罪行”,但该案最终以检方撤诉告终。2011年6月,李庄刑满出狱后,开始为自己申诉。
2012年11月15日,李庄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控告,指责重庆市公安局李庄案、龚刚模案专案组(以下简称“专案组”)所有警员涉嫌徇私枉法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检两名检察官约见了李庄及其代理律师王誓华,龚刚模的亲属龚刚华和龚云飞也到场。李庄向两名检察官表示,他要求重庆检方回避这起控告案。
在李庄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约见之后,重庆市一中院法官开始约谈李庄,就其申诉的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一案听取了李庄的意见。约谈中,李庄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承办法官黄旭向他表示将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
李庄案因为重庆打黑附加的特殊政治色彩,让无数法律工作者产生忧虑,原本寻常的案件,却在纷繁复杂的互联网舆情中,上演出一幕幕让人捉摸不透的司法大戏。就是案件被置于非同寻常的打黑背景之中,在运动式的执法逻辑下被快速审裁终结。司法程序、刑事证据、辩护权利等方面的瑕疵,让案件的发展及结果最终超出法治理性控制,不仅无法展现出刑事司法“看得见的正义”,而且反倒让社会公众对打黑中的不为人知的一面感到惊恐和担忧。
李庄的申诉获得了相关司法机关的接受,使得此案件回归到正常的司法轨道中。但最后结果如何,仍然是未知。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
四、“洛阳性奴案”宣判
11月30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浩故意杀人、强奸、组织卖淫、非法拘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进行一审宣判:主犯李浩被判处死刑,其他从犯分别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和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被告人李浩为控制妇女进行淫秽视频表演赚钱,在其购买的地下室挖掘地洞,先后将6名妇女骗来囚禁于地洞内。期间,李浩多次强行与6人发生性关系。
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浩指使、胁迫段某某并直接参与杀害一名被囚禁妇女。2011年3、4月份,李浩开始组织被其控制的妇女在地下室通过网络进行淫秽视频表演。2011年6、7月份,李浩又指使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杀害另一名被囚禁妇女。2011年8月30日至9月2日,李浩组织被其控制的多名妇女卖淫。案发后,被告人李媛在明知其兄李浩已经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资助李浩1000余元逃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浩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李浩的胁迫、指使下,被告人段某某参与杀害两名被害人,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参与杀害一名被害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这三名被告在受到李浩囚禁、威胁的情况下被胁迫参加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缓刑。被告人李媛犯窝藏罪,判处缓刑。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组织卖淫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五、"3·10"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开庭
“3.10”跨两岸跨国系列电信诈骗案件中的彭发荣等9人电信诈骗案,2012年11月24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开庭。
经过专门的话术训练后,彭发荣等9人冒充法院、公安等部门人员,设下电信诈骗连环骗局,半年内骗取40多名受害者250余万元。此案是公安部侦办的“3.10”跨两岸跨国系列电信诈骗案件中的一起。
2011年3月10日,针对我国大陆重庆、湖北、福建等多个省份相继发生多起数额巨大的电信诈骗案,以及台湾亦发生的多起民众被骗案件,海峡两岸警方决定共同侦办“3.10”跨两岸跨国系列电信诈骗案件,并成立了“3.10”专案组。
随后,专案组在与柬埔寨、印尼、马来西亚、泰国等地警方合作下,成功摧毁了这起特大跨境、跨国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捣毁诈骗窝点百余处,并缴获一大批作案工具。我国大陆犯罪嫌疑人被分批从国外押解回国。2011年7月19日,犯罪嫌疑人彭发荣等9人被批准逮捕。2012年6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将彭发荣等9人公诉至法院。庭审中彭发荣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检方的指控均表认可。
电信诈骗作为一种新型诈骗方法,通常以集团化、专业化方式作案。从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其运作模式主要是: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幕后组织操纵整个犯罪实施,雇用人员为诈骗窝点搭设网络平台,提供电信服务器及改号服务;雇用人员负责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并接听回拨电话;雇用人员赴各城市转款、提现,将赃款转至多个不同账户,最后通过地下钱庄转移。
诈骗信息、诈骗电话的内容主要涉及彩票中奖、购车退税、电话欠费、信用卡消费、灾区募捐、网络购物、股票走势预测等等。电信诈骗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改号技术冒用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构的电话号码行骗,事先会精心设计骗局,行骗过程中根本不与被骗对象接触,一旦得手,便会在极短时间内迅速转移赃款,容易使被害人上当受骗,且案发后难以侦破,难以追回被骗款项。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立法动态
一、最高检发布修订后刑事诉讼规则确保修改后刑诉法落实
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为保证检察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组织力量,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对1999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共708条,其中新增条文240条。《规则》新增了辩护与代理、证据、案件受理、特别程序、案件管理五章;除通则、管辖、回避、刑事司法协助、附则等章修改较小外,其他各章新增、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指导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全面履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司法解释文件。本次修订《规则》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要求的重要成果。
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强调了犯罪嫌疑人的委托辩护权、辩护律师会见权、辩护人阅卷权等,并规定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等,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有助于非法证据的排除。
具体规定摘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