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深度对话娄秋琴律师——让留有余地的判决退出历史舞台

时间:2014-11-25 17:09:33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无罪村妇五年两次被判死缓,北京律协刑事诉讼业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娄秋琴谈冤案改判——

“让留有余地的判决退出历史舞台”

2014年10月22日 星期三 北京青年报

    导读:10月20日,央视《法治在线》播出了《甘肃一被告两判死缓,终审被判无罪》的新闻专题,这纸迟来的公正判决,让被羁押5年的陈琴琴重获自由。

    冤案如何发生,改判缘何而起?在四中全会研究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北京青年报记者专访陈案的再审二审辩护人、北京律协刑事诉讼业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娄秋琴律师。

    刑讯逼供是造成冤案的重要原因

    北青报:有人将陈琴琴案誉为“第二‘念斌案’”,你怎么看?

    娄秋琴:从某些角度,两案有一些相似之处。首先,都是所谓的“投毒杀人案”,且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其次,疑凶都被锁定为“邻居”,作案动机都是双方早有宿怨嫌隙,且案发前一天存在直接导火索。第三,两案中间都经过多次审判,且多次被判死刑。最后,两案所谓的杀人元凶,最终都被改判“无罪”,予以释放。

    其中,二人都坚称自己没有投毒杀人,他们自述“有罪”的供词,均系因遭到刑讯逼供……

    北青报:你认为这一南一北两起冤案,有何共同成因?

    娄秋琴:每一起冤案的背后,一定具备多重成因,但细究起来,也存在一些共同之处。刑讯逼供并获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造成冤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陈琴琴曾在笔录中明确陈述:“我承认过,是到临洮看守所后才承认的。把我打得太厉害了,我不敢面对公安局了。是看守所的(指陇西)换押时说我只能活三天,我害怕得很,我就害怕公安局再打我,我就承认了。这个事我确实没有干。”

    而陈琴琴被转至临洮县看守所时,所做的健康检查笔录证明,陈琴琴转至临洮县看守所前受到过伤害。

    北青报:根据2009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多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靠酷刑得来的有罪口供,不是因取证程序违法应被排除在定罪证据之外吗?

    娄秋琴:是的,根据2009年出台的这个规定和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被确认为非法证据的就应当予以排除。有意思的是,在念斌案和陈琴琴案中,检方都曾出示过被告人作出认罪供述过程的审讯录像,试图用来证明有罪供述的取证是合法的。

    在陈琴琴案中,检方提供的对陈琴琴的审讯录像不是原件,而是复制的光盘,播放出来的效果极差,根本无法听清楚具体的问话和答话内容。根据电脑显示的属性,录像光盘创建的时间是2010年,而非讯问当时的2009年。这说明审讯录像根本不具备证据的资格,无法证明取证的合法性。为了解决这一无法回避的问题,检方又提供了一份《关于录像的办案说明》,但这份办案说明出具的时间是在二审决定开庭审理的前一天,上面只有公安机关的公章,没有侦查人员的签名。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其实,为了解释陈琴琴身上所受的伤,侦查机关早在2010年就曾经出具过一份办案说明,给出了陈琴琴“撞桌”自伤、民警在拉劝时造成大臂伤的说法,此次法院最终以公安机关未对陈琴琴后背部的伤作出说明且公安人员在一二审庭审时均未到庭质证而没有采纳办案说明中的解释。

    可惜的是,这些本应排除的“有罪”供述,在最后庭审前的数次庭审中,都未被排除在外。

    改判难与现行司法体制有关

    北青报:我曾经听到一些公检法一线人员抱怨,他们和当事人无冤无仇,为何要去“迫害”?言外之意,他们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因此公众舆论的质疑“板子”不该打到他们身上。你怎么看?

    娄秋琴:的确,不从观念上反思冤案的深层成因,不从制度上铲除冤案产生的现实土壤,就会形成冤案一直在翻、也始终在造的局面。

    需要承认的是,很多冤案确实不是司法人员有意制造的,但冤案的发生与司法人员错误的观念和业务素质也是密不可分的。如办案人员缺乏证据意识,只重口供而轻其他证据就可能会导致刑讯逼供的产生,如办案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业务素质不高,也可能导致在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上产生重大偏差,还有一些办案人员“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有”的思想还根深蒂固。

    北青报:为何两起冤案都出现发回重审、却数次维持有罪判决的结果?

    娄秋琴:除了观念和素质之外,还和司法机关现行体制息息相关。根据我国法律的设计,公检法原本应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两者缺一不可。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现在是配合大于制约,有些案件是由政法委统一协调,有些案件是检察院或者法院提前介入,最终出现同一的政令、同一的指示,就无法达到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效果,也无法做到司法独立。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一旦改判无罪,参与整个程序的任何一环,都有可能被问责,除了名誉受损,还可能涉及到个人的前程和收入,所以改变原来的判决就很难。

    北青报:陈琴琴案二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否从一定程度表明,审判者本人也对所做判决心中无底?因而给自己“留了后路”?

    娄秋琴:应该说,降格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是目前审判机关裁判证据不足的“疑案”的一种通行做法,已经形成了一种“疑罪从轻”的潜规则。

    在陈琴琴案中,陈琴琴一直不认罪,也未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没有任何可以从轻的理由,但之前的判决却以“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其可不立即执行死刑”而对其判处死缓。这是一种典型的“留有余地”的判决,没有严格执行法定的证明标准,没有严格遵守“疑罪从无”的原则,也是造成冤案错案的一个重要因素。

    北青报:这次法院为何不再作“留有余地”的判决呢?

    娄秋琴:是因为法院“给自己留后路”这条道被堵死了。

    2013年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两个文件,一个是《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里面都明确规定了“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我相信,随着中国法治的进程,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最终会退出历史舞台。

    纠正错案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北青报:你认为改判仅是偶然的个例,还是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娄秋琴:我认为这是依法治国大背景下的必然。如果没有去年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如果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细化,如果没有对“留有余地判决”的禁止,很可能再多次的庭审也是“走过场”。

    首先,新法增加了庭前会议的程序,使得辩护人得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让法官对本案唯一的直接证据,即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的认定产生动摇;其次,新法赋予了二审可以开庭审理而非书面审理的可能性。以往,只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二审才必须开庭审理;而此次新法,增加了“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也应当开庭审理”的条款。正是由于开庭审理,辩护人才有机会充分表达辩护意见,反驳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提出了案件存在诸多无法解释的疑点。

    北青报:你认为此次无罪判决,和“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出台有没有关联?

    娄秋琴:当然有关。对于很多敏感疑难复杂的案件,主审法官自己独立审判的空间很有限,往往需要向审判庭领导甚至院领导汇报或者经过审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因此审判结果的决定很可能不是来源于审理案件的“庭上”法官,而是未实际参与庭审的“背后”领导。

    但现在不同了。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所以,法官不可能再像过去一样,把自己的前途和未来押上。他更多的是从法律、从事实、从证据的角度去评判案件,而不是更多地考虑领导意志,出于利害关系去搞“平衡”。法官的意见即使不被认同,也会被如实记录在案,为日后究责积累“证据”。

    北青报:作为刑辩律师,一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应该是你执业生涯中的“大事件”吧?

    娄秋琴:说心里话,我倒认为,这个时候最该鼓励、支持的是甘肃省高院;他们能顶住压力,作出这样判决很不容易,应该感谢他们。他们面临的压力比我们更大。

    北青报:经常“翻案”,是否会给人得出此地司法环境太差的结论?

    娄秋琴:恰恰相反。我认为这是一种谬见。伴随一起冤假错案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的辐射性破坏,司法的公信力当然会遭遇致命损伤。而随着冤假错案的得以纠正,百姓更多感受到的,其实是司法机关敢于直面错案、勇于纠正错案的勇气。因此,借用著名法学家陈卫东先生的话说,“纠正错案不会重创司法权威,反而有助提升公信力”。文/本报记者 张倩 摄影/本报记者 黄亮

    人物链接:

    娄秋琴: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曾代理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原国务院扶贫办外资中心主任范某贪污案等。

    新闻背景:

    2009年9月2日晚,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榜罗镇张川村发生了一起死亡事件:村民毛某巧12岁养女晓霖(化名),在放学到家后不久倒地身亡。经侦查机关认定,晓霖死因是毒鼠强中毒。9月28日,晓霖家的邻居村妇陈琴琴被警方带走。警方怀疑她因常年与晓霖家不和,特别是案发前晚,还因琐事和其养母毛某巧发生争执直至厮打,便怀恨在心,将放学途中路过的晓霖骗至家中,将事先投入鼠药的汤菜让其喝下……2009年9月30日,陈琴琴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2010年11月、2012年7月,陈琴琴前后两次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她一直处于羁押状态。今年9月3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审改判陈琴琴无罪,曾经的“杀人”嫌犯被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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