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07 15:16:36 文章分类:股权纠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泸二中民四(商)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安诀行诉五天实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如下:
1、五天实业支付安诀行股权转让款310万元;
2、五天实业偿付安诀行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金310万元,自2008年2月7日起至支付之日止,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
五天实业已在2009年度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股权转让款310万元及一审违约金42.97万元)通过预计负债相应确认了长期股权投资和营业外支出,本次案件对本期利润影响的金额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约53万元,)及案件的受理费(一审:17120.60元,二审:26800元,合计:43920.60元),扣除在2009年度已记入当期损益42.97万元,此案的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影响金额约为14.42万元,故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对公司目前及以后的生产经营情况也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目前无发生或未了结的其他重大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