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万存款被冒领 河北沧州法院判决邮局赔偿

时间:2010-07-07 15:52:10    文章分类:合同法务

 储户存入邮政储蓄所的200万元被人冒领,而负责经办此事的储蓄员也一家人神秘失踪。7月6日下午记者获悉,(河北)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青县金牛邮政局向原告李某支付存款200万元,利息169020元。
  
  2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2005年12月16日,青县储户张云(化名)将200万元现金存入当地邮政储蓄小牛庄储蓄所,办理了定期3年的业务。2008年12月16日存款到期后,他想办理取款,却被经办该业务的储蓄员张某劝说再多存3个月,说这样可以多拿3万元利息。等到2009年4月,存款再次到期后,张某又以相同的借口劝他延期取款,张云说:“我觉得不对劲,4月29日去银行一查,发现200万元早就被人取走了,而张某一家也于当天一早消失了。”小牛庄储蓄所向青县公安局报警。随后,青县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此案立案侦查。
  
  记者了解到,2009年9月8日,张云将这2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了李某。李某随即将青县邮政局金牛邮政局、青县邮政局、沧州市邮政局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本金200万元及三年期定息的利息169020元;被告自2008年12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时止,以216902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双倍赔偿原告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邮政局赔偿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存单是金融机构与存款人之间储蓄合同的表现形式,张云将200万元存入金牛邮政局,金牛邮政局开具储蓄存折给张云,表明双方已确立储蓄存款关系。金牛邮政局主张该存款已支取,但其提供的取款凭单中张云的签名是他人替写,且金牛邮政局提供的证据表明,他人在支取存款时既未提供张云的身份证,也未提供该储蓄存折,即金牛邮政局在办理存款的支取手续时有明显过错,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其对张云存款被支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金牛邮政局应自行承担向支取人追究支取存款本息的责任。金牛邮政局拒绝支付张云存款本金及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持有人以存单、存款合同等真实凭证提起诉讼,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因此,金牛邮政局以大额存款登记簿复印件等证明存款已被支取,拒绝支付张云存款本金及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应承担迟延履行的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金牛邮政局向李某支付存款本金200万元,利息169020元,驳回李某对金牛邮政局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李某对青县邮政局、沧州市邮政局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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