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诉求超过诉讼时效 主张不予支持

时间:2010-07-15 13:06:26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如果超过法定期间未主张权利,便丧失了胜诉的权利,虽然有理也无法胜诉。近日,云南省盐津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刘坤元与被告李楚相发生斗殴致身体损害,两年以后,原告才提起诉讼。因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1年的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的权利,被驳回诉讼请求。


  2007年10月28日,被告李楚相在盐津县牛寨乡敦厚村青龙咀村民组公路边平整房基时,遭到原告刘坤元的阻止。在争执过程中,刘坤元用李楚扬的铁锹在石头上乱砸,不慎致伤自己的前额。随后,二人发生扭斗,李楚相将刘坤元扭翻在地致其受伤。


  诉讼过程中,被告辩称:刘坤元的头部损伤系其自己砸铁锹所致,自己没有打伤原告。并且依照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原告请求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时效,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刘坤元与被告李楚相发生纠纷后,刘坤元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而原告刘坤元向本院起诉赔偿的期间已经超过1年,且原告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诉讼主张已经丧失了胜诉的权利,对其的请求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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