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21 10:14:03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被告人王彬原系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校长。2003年至2006年底,被告人王彬在担任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校教学楼招标、体育场建设、实验楼扩建等工程中分别受收马某、张某贿赂,共计18万元,使其顺利中标,拿到工程承包权,并在工程结算时为他们大开绿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