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设股东埋下“祸根”
时间:2010-07-21 11:08:41 文章分类:股权纠纷
锦州日报(蔺晓君 记者孙欣欣)
在公司活动中,许多出资人通过虚设股东的方式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由此埋下祸根,引发纠纷。
张先生几年前开办公司时,按照当时《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这可愁坏了张先生,一时间上哪再找个合伙人啊。考虑再三,为了能够顺利地办理登记,张先生便借用朋友的公司做名义上的出资,办理了公司设立登记。张先生以为钱是自己出的,不过借用了一下朋友的营业执照而已,不会有啥事。没想到,近来两人出现了矛盾,朋友硬是要把这个名义上出资的股权据为己有。为了这件事两人甚至要对簿公堂,直接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张先生为成立公司虚设了股东,却给自己埋下了“祸根”。
据了解,虚设股东包括虚拟股东和名义股东两种情形,虚拟股东是以现实中不存在的人作为股东,其身份证明必然是虚假的;名义股东是现实中存在的实际股东以外的人,有的是投资人的妻子、父母、子女、亲朋好友,有的是并无任何联系的其他人,由他们代替实际股东作为公司登记上的股东,听从实际股东指挥,受实际股东操纵。由于实际出资者与虚设的股东不一致,使得公司的真实股权结构具有隐蔽性和脆弱性,一旦公司经营过程中或家庭生活中出现什么风吹草动,在虚设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就会出现难以处理的利益纠葛,而且往往还会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应当依法给予禁止和纠正。
有关部门提醒企业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与公司登记上的股东不一致不仅违法,而且很容易产生纠纷。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我国实行的是有限公司股东实名制,虚设股东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出资人要以实际出资人的真实身份办理公司注册登记,避免一旦实际出资人与公司登记上的股东之间的关系出现变化,发生虚设股东纠纷及其股权归属纠纷,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