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罪”三个概念亟需界定

时间:2011-03-07 02:26:26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恶意欠薪罪”三个概念亟需界定  

作者:石飞
  日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首先要肯定,“恶意欠薪”列罪,顺应民意的大好事。可以乐观地推断,该刑罚若能切实实施,定会卓有成效地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减少已经蔓延多年的欠薪现象,有利于维护劳动者薪酬权益。但是,在“恶意欠薪罪”条款的表述中,存在一些“模糊概念”,如果不加以明确界定,我担心,“恶意欠薪罪”很容易被“架空”、推诿、随意曲解和任意裁量,很难得以落实兑现,沦为虚设。
  “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需要界定。欠薪一季度是欠薪,欠薪半年是欠薪,欠薪一年是欠薪,欠薪三年五载、十年八载也是欠薪。不久前,媒体曾报道,某市政府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了10年,还拖欠数十万元农民工工资未偿还。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限定,随意性极大,该法将无法执行。
  “数额较大”的数额需要界定。拖欠工资几百元、几千元、几万元、几十万元……多少算数额较大呢?这个不明确,这个不界定,该也不可能切实实施。如果整体拖欠100名工人的工资,每人拖欠2000元,合计起来就是拖欠20万元,应该说是数额较大。如果拖欠2个工人的工资,每人5000万元,合计1万元,总数虽算不上较大,但这对于一个劳动者来说,数额却是不小的。欠薪是不是“数额较大”,我以为,应当按拖欠的人均数额来定,人均超过5000元的就应该属于“数额较大”,经济犯罪立案的起点不也是5000元吗?可以参照执行。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是否是定罪的必要前提条件,需要界定。其实,把这一段文字加在“恶意欠薪罪”的条款中,实在是多此一举,且有疑似给恶意欠薪者躲避惩罚设障之嫌。是不是“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或“政府有关部门不作为、故意包庇而不责令支付的”,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就不能直接控告“恶意欠薪罪”,是不是公安和法院就不予受理?我认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不能作为此项刑诉案件的必然程序。须知,在现实中,有不少恶意欠薪企业是与政府有关部门“搅和”在一起的。媒体经常曝光,有的政府有关部门充当恶意欠薪企业的保护伞,与无良企业老板沆瀣一气坑害劳动者。按照法定的职责分工追究,一些地方之所以欠薪现象严重,完全是政府有关部门监督不力、失职渎职造成的。
  为使“恶意欠薪罪”不至于沦为成为任人揉捏的“橡皮泥”,形同虚设,必须尽快完善。对于这个问题,全国两会应该予以关注,进行复议。可以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或责成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述几项“概念模糊”的问题,作出具体的刚性的“司法解释”,并且要赶在5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出台。未雨绸缪,切实完善,让“恶意欠薪罪”成为一项铿锵有力的实实在在的法律,能够确实起到震慑恶意欠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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