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8-11 11:06:07 作者:王玉琴律师 文章分类:热点法评
事件经过:
1、1996年8月唐福珍丈夫胡昌明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签订《建房用地协议》,修建房屋用于企业经营,但未办理相关手续;
2、2007年8月,成都市为推进全市四大污水处理厂之一的城北大天污水处理厂配套工程建设,决定实施连接北新干道和川陕路的市政道路金新路建设。
3、2007年10月,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向胡昌明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并告知如对执法决定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
4、2007年12月,胡昌明对限期拆除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5、2008年2月,成都市城管执法局经审查,依法维持了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对成都市城管执法局的行政复议决定,胡昌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009年4月10日,四川省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唐福珍的前夫胡昌明的违法建设实施拆除,唐福珍、胡昌明及其亲属等当即采取投掷汽油瓶及泼洒汽油等方式进行暴力阻挠,第一次依法拆除行动只好被迫取消。
7、2009年11月13日,四川省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人员再次对唐福珍前夫胡昌明的违法建设实施依法拆除。唐福珍等人再次采取向执法人员投掷汽油瓶及点燃汽油等,试图过这些暴力抗法的方式进行阻挠。双方在相持了近三小时后,站立于楼顶平台楼梯井顶端的唐福珍情绪失控,唐福珍向自己身上倾倒了汽油并用自备打火机点燃。
8、11月13日,胡昌明及部分唐、胡两家亲属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金牛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9、11月23日,胡昌明被实施刑事拘留。
10、11月29日23点23分,唐福珍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正方和反方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激烈争论,现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如下:
正方:此建筑属非法建筑。
胡昌明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用地审批手续,因此,此建筑属非法建筑。
反方:不是违章建筑。
建房时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签订《建房用地协议》,但由于职能部门的推诿扯皮,房地产证书最终没能获取。
正方:是暴力抗法。
唐家用扔燃烧瓶、自焚等发生阻挠拆迁,构成暴力抗法。
反方:是暴力拆迁、暴力执法。
政府组织几十人在深更半夜,置人命于不顾进行拆迁,明明是暴力拆迁、暴力执法。
王律师观点:
这是一个不应该发生的悲剧!
但它真真事实的发生了,当着执法者的面发生了!
悲剧发生了,我们不得不追问,悲剧为什么会发生?类似悲剧还会发生吗?
我们不得不追问,该建筑是违法建筑吗?若是,它为何存在了13年之久?我们的执法部门早干嘛去了?
我们不得不追问,政府作为强制拆迁的主体是否适格?拆迁手续是否合法?
我们不得不追问,生命到底价值几何?生命面前,执法者的执法手段可否和缓一些?
我们不得不追问,执法者心中是否有对生命起码的敬畏和尊重?
60多年前,无数革命先烈用鲜血缔造了我国的《宪法》及现行法律制度;6年前,孙志刚以鲜血终结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现在,听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要进行修改。我们不得不追问,在实行民主法治多年后的今天,每一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否仍然必须以鲜血促成?
王玉琴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欢迎大家来咨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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