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力!恶意欠薪入刑

时间:2011-04-27 15:28:07  作者:王玉琴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拖欠工资,在我国一直是一个积重难返的老大难问题。劳动行政部门次次查处不见效,清欠办年年清欠年年欠,劳动者跳楼伤人讨工资,最后竟劳驾堂堂一国总理来讨薪,可这一问题不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引发了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根治欠薪问题已经到了必须借助刑法的力量的时候了。《刑法修正案八》顺应民意,规定恶意欠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把该罪列入侵犯财产罪一章,可以看出国家的立法倾向认为恶意欠薪侵犯的公民的财产权利。该罪的构成要件为: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公民的财产权利。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恶意欠薪入刑,必将有力震慑欠薪的用人单位,促进欠薪难题的解决,也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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