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电动摩托车标准实施”有感

时间:2010-08-11 11:18:19  作者:王玉琴律师  文章分类:热点法评

   2009年12月11日,国家标准委公布《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将于2010年1月1日实施。该《技术条件》规定,电动摩托车为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两轮摩托车或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为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或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及电力驱动的轻便三轮摩托车。

    消息一出,立即引起广大市民的恐慌。广大市民认为,此《技术条件》的实施意味着车速超过20km/h的电动自行车将划为机动车,以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还要上牌照、考驾照、买保险等,成本太高,因此,电动自行车的销售量一落千丈。于是,国家发改委的专家又出面解释,此《技术条件》为电动摩托车的技术条件,电动摩托车与电动自行车是两种不同的产品,目前消费者购买的达标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车主不存在“考驾照”“上机动车牌”等问题。

    我不是电动车专家,看不懂有关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摩托车主要技术要求之间的不同;我买不起汽车、摩托车,又想省点力气,还想跑得快点,于是,我买了电动自行车。可我就不明白,为啥我的电动自行车一夜之间成了机动车?还要我考驾照、上牌照、买保险?

    谁能告诉我,什么是电动摩托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从为出现过“电动摩托车”一词,道路交通部门也从未给“电动摩托车”或“电动轻便摩托车”上过牌照。请问,“电动摩托车”出现后将依据何法对其进行管理?

    谁能告诉我,是否我上了牌照、考了驾照、买了保险后,我骑着我的时速为25km/h的“电动摩托车”走在汽车、摩托车呼啸而过的机动车道上,我的生命安全就会更有保障?

王玉琴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欢迎大家来咨询、交流。

地址:济南市经四路269号东图大厦9楼

邮编:250001          电话:0531-86010268

手机:15806603546     传真:0531-86010568

邮箱:jiandanqinxin1225@126.com   QQ:783703496

网站:www.sdzslawyer.cn   www.sdyps.com

博客:jiandanqinxin1225.blog.163.com

执业机构: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济南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工商查询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王玉琴律师 > 王玉琴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